国际经济法复习

发布 2022-01-11 22:05:28 阅读 8677

1、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法等规范。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在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且经常被采用的规则。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些重要国际组织通过、旨在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符合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文件和决议,尽管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但为绝大多数国家赞成和遵守,实际上已经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应当视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四、国内法。各国制定或确认的旨在调整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以及被纳入法律范围的判例等规范性文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 谈谈你对法律全球化的看法。

在当前法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综合起来看,当前主要有这么几种认识:一是不承认法律全球化。认为经贸领域的“国际通行惯例”并不能成为法律全球化的依据,“法律全球化只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

如沈宗灵教授、李昌道教授、慕亚平教授等基本持这种观点。二是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帝国主义”的继续,是重犯60年代法律与发展运动的错误。认为法律全球化所表现出来的思潮应予警惕,从第三世界来看将会造成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国际影响弱化,国家职能退化,文化意识西化。

将法律全球化看成是西方学者或者西方政客们推行法律霸权、文化霸权主义的工具,罗豪才教授、石泰峰教授等基本持这种观点。三是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新的法律与发展运动,是历史必然。持这一主张的大致归为两大学派,可称之为“非法化”学派和“法治化”学派“非法化”学派将法律全球化描述成。

一个法律逐渐脱离其本来属性的过程。“法治化”学派则将法律全球化看作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地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的过程。

虽然对于法律全球化有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但是我认为,我们要全面认识法律全球化问题,应该有以下基本的认知:首先,法律全球化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其次,法律全球化是动态的、发展的、长期的不断演进、多形式发展的的过程。

第三,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在整体上具有政治性,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同样的政治性。第四,法律全球化并不等同于法律一元化。应该认识到,法律全球化并不与多元化相冲突,相反,多元化恰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五,法律全球化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第六,承认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客观存在,并不能否定各国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全球化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否定了各国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法律全球化。

鉴于以上认知,综而论之,对于法律全球化我们既要认识到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不可阻挡的趋势,又不能简单的作出非此即彼的两极的判断,即或者认为应当舍弃一切去寻求全球的同一性,或者认为应当以自己的传统的特色去抵御全球的趋同倾向。也要看到,法律全球化在加速各国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先进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大众法律观念的更新,促进法治意识及法治水平落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同时,也确实在冲击着广大不发达国家在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独立性,尤其是对国家法律主权的冲击。

3、 《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

那是因为国际买卖公约调整的是法人之间的国际交易行为。下列:私人消费买卖、拍卖、法定买卖、有价**、船舶航空器、电力的买卖、劳务等被排除的交易都不是严格国际**意义上的交易。

交易对象以自然人。

4、 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什么是国际核心服务?

国际追加服务指随附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

国际核心服务是为消费者单独购买,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指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

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给者

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

5、 试评析trims协议。

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事,提高所有**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维保《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组织的多边**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哪些限制**或对**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6、 wto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世界**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个成员方。(3)国民待遇原则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面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或**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或**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5)**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6)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上的优惠待遇。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9)公正、平等处理**争端。

指在调节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7、 进口成员对倾销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3、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或者停止以倾销**出口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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