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

发布 2022-10-21 18:26:28 阅读 9488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更广泛地用于国际**,素有“国际**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借其相对优越性成为了国际**买卖双方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

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信用证诈骗危害巨大,常常使国际**商财货两空,遭受巨大损失,银行作为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重要当事人之一,也常常遭受信用证诈骗,使得银行遭受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信用证业务简介

作为国际**活动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通俗来说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银行作为中间人的责任,就是监督交易行为。

卖方根据文件来备货出货,然后把代表货物的全套单证交付银行。银行审核单证无误以后,直接支付货款。有银行作为中间人买卖双方就不再直接进行钱货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打交道。

卖家不及时、按质按量交货,就拿不到钱,买家不付钱,就拿不到货。反之,有银行作保,只要卖家交了货,就一定能拿到钱。这种方式,既不占用买家资金,又给予了卖家很好的信用保证。

这份用以证明双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证。 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绝大多数的国际**都采用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在中国加入wto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出口业务的增多,信用证业务的需求和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大。

信用证在国际**中的广泛使用也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的一些积极作用, ①信用证用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基本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②信用证便利了买卖双方向银行进行融通资金。银行可以通过打包放款、叙做出口押汇向出口人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融通资金。

③信用证促进和保证了国际**的扩大与发展。

二、信用证欺诈的类型根据信用证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划分如下:(1)由受益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2)由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做出的欺诈,欺诈对象主要是受益人;(3)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的欺诈,这类欺诈的目标是银行;(4)受益人与船公司合谋的欺诈,欺诈对象同样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欺诈,主要目标是受益人,议付行可能也难免受到牵连。 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划分为:

(1)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相关重要单据进行欺诈。利用这些证件或单据,买方可以骗取卖方货物;卖方亦可以骗取买方开出的真信用证或直接骗取银行付款。(2)骗取信用证。

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欺诈。(3)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软条款信用证,系指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实质上开证行可以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或者使本应该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开证付款责任受制于买方意思的信用证。

这类信用证会附带一些隐蔽性条款,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可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4)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采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

此外,卖方为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促成单证相符,顺利结汇,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

三、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相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四、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 (一)当事人的防范对策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对策在交易之前要仔细做好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尽可能多的收集对方的资料,详细了解对方的能力和资信。 选择安全、合适的**术语。**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何种**术语对自己来说是最安全、最合适的,要看具体的情况。

若对出口商没有安全感,则需尽量使用f组**术语,这样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就可以归于自己的控制之下。2.受益人的防范对策针对可能遭遇的欺诈手段,受益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仔细审核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符点要及时修改,在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应当慎重,仔细斟酌,尽量不接受信用证“软条款”,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风险。

3.银行的防范对策如果遇到其他当事人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的情况,银行对信用证欺诈是很难防范的。因此,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等。 (二)完善信用证体制信用证应该具有统一格式并和纸币一样具有有效地防伪措施,其他的相关单据也要有可靠的防伪措施,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单据;审货是信用证流程缺失的一点,所以银行有必要拓宽服务范围,让审单和审货都成为自己的义务,进口方可以将货物的规格、样品**等资料提供给银行,银行代其行驶审查权。

当然,这一新的附加业务将给银行带来又一比可观的收益,进口方付服务费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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