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次保代培训 厦门

发布 2022-01-10 16:31:28 阅读 3208

(蓝色为厦门培训新增内容)

1、投行队伍现状:保荐代表人1903名,准保1457名,两者合计占投行从业人员比重40%。

2、投行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23年前20家保荐机构保荐家数占整个保荐家数比重75%。

3、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23年至今,已有7家保荐机构、38名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10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项到内核时间过短;

2)内核部门工作记录缺失;

3)不进行现场检查;

4)光猜测监管部门的问题,不注重自身问题的解决和风险防范;

5)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很多问题通过审核、举报发现:没有独立尽职调查,很多外部文件(如**商、客户、监管部门等)由发行人提供,过度依赖律师、会计师工作,没有复核程序,工作资料是资料汇编,没有持续尽职调查,对新的处罚和变化未予以关注。

(6)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信息披露格式化,抄袭同行业现象严重,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相关风险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和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

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2023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目前产业政策变化较快,有些发行人引用的还是失效的产业政策,还要关注层级相对低的地方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冲突。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虽然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审核要求是必须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如果大股东有所有权,一定转让给发行人,一些国有大企业是历史特例,但目前也以整体上市为主。

4、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目前审核对持股是否规范非常关注,只有合法、合规的才是稳定的,股东需要是合格股东,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如**公司不能个人持股,同时引进股东的过程也应该是合法、合规的,如身份问题,应该防止利益输送等。

5、独立性:从严要求。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

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这些年发行部的工作重点就是推进整体上市,解决历史上部分改制的问题,只允许做很少的剥离。考虑到某些大公司的业务多元化经营,也可以是独立业务的整体上市,或者根据国家政策,部分业务受国家政策影响不能上市,允许可上市的部分先上,主要还是考虑是否能做到真正独立,如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

关于独立性问题的时间要求,是报告期还是申报时点解决即可,需要看问题的实际情况,如情节不特别严重的资金占用,如已有很好的制度安排和长期保障,申报前解决即可,如解决只是暂时的,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时间。

关于资产完整,涉及租赁土地和房产的,需要关注租赁是否合法,如集体土地盖厂房等,要关注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侵占农用地等情形。

6、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主要股东是个人的,也需要关注其诚信问题,对于历史上有污点的即便已经满足了时间要求,也尽量不要聘任,即使是没到行政处罚级别的公开批评等,审核中也会受到关注,现在会里在拿批文前,都要求进行诚信档案查询。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进行适当关注,发行人与独立董事任职的机构有重大的科研项目、业务合作的,尽量不要聘用。

7、要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可上市性,上市必要性要充分论证。

不少项目组为了规避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核,只安排一个项目,其余做超募处理,也不好。

不仅要关注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也需要关注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如果公司现有经营是限制性产业,但不是必须淘汰,而是限制扩张的,也不受影响。

8、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

2)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要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①直接冲突;②商业机会,董、监、高,控股股东也不能利用控股机会侵占发行人的商业机会;③是否用同样的采购、销售渠道,是否采用同样的商标、商号。

关于主要股东,规则中讲的是5%以上股东,这里关键关注两点:(1)股东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影响;(2)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上述两点,则界定为同业竞争。

如不存在上述两点,保荐机构可协助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利益冲突等。

受政策、法律、法规限制,对公司影响较小又有合理解释的,可不放入公司。诸如盈利能力低、处于市场初期等理由则不被认可。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5)关联交易应从是否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的角度考虑,不完全禁止,对一些无法解决的,从个案分析,后勤服务不影响独立性,但应关注定价合理性;涉及产、供、销等对独立性影响较大的情形,需要考虑对手方的交易情况,对发行人的依赖情况。没有公开市场定价的情况下,不能单纯用行业特点来解释。

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正常情况下应慎重,一体化经营能解决的最好能纳入发行人,同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仍然存在持续交易。

9、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

10、董监高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个案分析。若董监高人员大部分变化了,尚界定为董监高无重大变化,那么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公司治理是否依赖少数人?是否真正有效?要关注。

国有企业正常变动不影响发行,应有制度安排,保证公司上市后董、监、高相对稳定,不影响其持续经营。

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董事、高管不能任监事,如果公司的核心岗位、中层都被家族成员控制,不合适。

11、要关注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董监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董监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企业。关注董监高直系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似或关联业务、关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12、重大违法行为,界定原则: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能有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报告期外、处罚报告期内,是否构成“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无定论,但肯定从严,目前基本上不可行。

3)最近36个月的计算,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依据行为发生日或行为终止日。

13、环保问题:不能仅仅以**文件为依据,保荐机构要做独立的核查,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环保机构协助。有些虽然没有列入环保核查名录,但也可能产生问题,如养鸭等,不能用环保部门文件来免责,一定要有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并持续关注。

14、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确认文件。

15、实际控制人认定:若股权较分散,不一定要认定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可以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16、股权转让过程中,主管部门确权,要关注是否有权限?

17、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

18、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上问题均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审核程序上发行部需要征求地方证监局,征求地方**的意见。有瑕疵的企业尽量落实完毕再申报。

19、诉讼与仲裁,除非确实影响较小,一般情况下建议如实披露。不好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影响时,建议如实披露。一般情况下,关于产品购销方面的诉讼或仲裁,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关于商标、专利、产品质量诉讼或仲裁则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20、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需要关注有无反映公司治理失效的历史案件。

21、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22、关于信息披露:**、期刊文章、学术**不太适合作为引用依据;**性信息一定要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如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不以财务报告截止日为时点,关注及时性。

23、关于行业:中小板没有特别的行业限制,但有些业务不是合适的上市时机,如餐饮、美容、健身、保险经纪。中介机构在选择企业的时候要关注是否有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有上市公司但争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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