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发布 2021-12-10 22:20:28 阅读 6732

哪些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

a、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b、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c、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f、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g、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h、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i、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j、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k、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l、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答: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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