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是否可以间接限定

发布 2021-06-02 03:01:28 阅读 3910

作者:石必胜。

**:《中国知识产权》2023年第06期。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菲利浦公司提出了名称为“记录载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本申请,菲利浦公司提出复审请求,并在复审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1为:“1.

一种记录载体,包含有基本平行的轨道,所述轨道具有记录于记录载体上的光学可检测记号,用于在回放设备中通过一种可控类型的数据处理方式恢复信息;以及所述轨道具有拥有调制模式的轨道摇摆,用于在回放设备中检索用于控制所述类型的数据处理的**,其特征在于:记录载体包括限制环形区域(s1,s4),以及另一环形区域,所述另一环形区域在所述限制环形区域(s1,s4)之外,在所述限制环形区域中轨道具有所述轨道摇摆,而在所述另一环形区域中轨道不具有轨道摇摆,用于在回放设备中减少由于摇摆引起的干扰。”

2023年7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3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轨道摇摆”的物理结构不清楚,导致由“轨道摇摆”所限定的“限制环形区域”的结构也不清楚,从而导致所要求保护的记录载体的结构不清楚,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菲利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第17934号决定。

菲利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是否可以通过方法等其他方式间接限定。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根本目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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