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法律分析

发布 2021-05-29 13:15:28 阅读 5298

个结构呢,当然并购和上市都是会遇到的。这个结构的关键点是在境内,是独资企业和项目运营企业之间的合同控制关系,为了满足vie条件,达成合并财务报表的目标,对于主。

要经济收益、公司运营、股份的可能控制着一系列的合同控制是一定要实现。而且此外还需要建立资金链的连接,使得境外融资,包括pe等投资人的优先股融资和未来境外上市获得的资金,能够从境外通过独资企业,进入到项目运营公司当中。通常的做法就是独自公司对于境内项目公司的个人股东提供贷款,然后个人股动用增资的方式将贷款投入项目运营公司,然后将项目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贷款的独资公司;并且和独资公司签订股权的独家**协议,规定在不能还款时,独资企业有排他性的股份买受权。

当然还有要其他的一系列技术性的服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使得资金能够返回独资公司。

这个安排,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呢?在一系列民营企业小红筹上市的招股书里面,我们都能看到中国律师的意见。措辞各有差异,但是答题内容千篇一律:

以上结构安排在本律师事务所看来,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该结构存在法律问题。这几乎就是废话。而且是比较大胆的废话。

我们来看看中国法问题在**:

1、独资企业可否向个人提供贷款。目前中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对其他企业提供贷款,如果要做,必须通过银行安排委托贷款。但是对于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一般理解,没有限制就是许可。这是一种理解。但是另外一个角度看呢,这种许可,也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举个例子: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面向个不特定多数个人,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和抵押品,这完全就是一个金融机构的行为,肯定是未经特许而经营金融业务,是违法的。同理,一家企业(独资公司),可否向项目运营公司的股东个人,以实际控制另外一家企业为目的提供贷款呢?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进入某一行业、或者某未经特许的、无资质的企业经营某一行业的投资限制,因而,如果主管机关判定其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2、股份质押和独家买卖协议。独资企业的外资身份,或者没有取得某种具体资质,导致其不能经营项目公司的业务,才使得vie结构成为必要。股份质押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吗?因。

为股份转让是不行的,那么股份质押也很可能是不行的。固然,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而且可以争论说,质押和转让并不一样,因为未来行使质押权的时候,质押物(股份)是可以向第三方**的,并不一定要向无特别资质的独资企业**,但是,如果要是结合了股份的独家买断协议,则这种辩护意见就站不住脚了。两个协议结合起来看,目的很明显。

它违反中国法律的关键点在:第一,违反担保法关于不得流质的规定(当然,俺不认为现行的不得流质的规定是个好规定);第二,如果因为外资缘故或者没有特别资质,那么独资企业事实上买受运营公司股份的交易也是违反法律的,这种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根本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的,假使说别的points中国律师还能出具意见说“我们认为没有问题,但是**可能意见不同,未来法律变化也难说”,这个point绝对是现行中国法项下很明显的违法,为什么还能睁眼说瞎话呢?

3、vie结构中,运营公司的个人股东有时就是境外公司的个人股东,有时候则是他们的亲属等等,如果是别人,通常有代持关系。这个结构实际上回避了商务部2024年10号令关于关联人并购要经过商务部批准的规定,10号令的要求是很宽泛很明确的,即不得以代持、合同安排或者任何变相并购方式规避10号令的相关要求。vie结构是很明显的规避。

但是,这完全是中国法的问题。俺们作为外国律师,最后还是要defer to prc lawyers'opinions,而且中国境外上市已经不少了,vie结构先例比比皆是。外国投资人对此的风险也是心知肚明的。

承担就是了。要是有一天,商务部真的拿某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动了刀子,那可以想见,纽约和纳斯达克的中国股不知要大跌多少。这一要看商务部到底有么有兴趣去搞这个事情,以及那位即将退休的领导,到底有多大能量来在**前执行自己的主张了(因为ta的阻拦,俺们一个deal of the year,已经上报***了,本来春节前应该能拿到商务部批准证书的)。

1、关于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所谓法律意见书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每一个措词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要求,也应当。

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免于承担不利后果。对于vie模式,每个中国律师都清楚其中对于法律。

的规避,但是往往在master agreement的cp中会要求一个clean的legal opinion,那么怎么办呢?事实上,一个优秀的vie模式,如果你把它拆解开,每一个部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

都是合法有效的,即我们所谓的valid existing under the prc laws and regulations,但是整体上它仍然规避了一些政策,所以我们作为中国律师的legal legal opinion的要求又能充分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且这也符合了vie模式本身的特性。2、关于贷款问题。

实践中,大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来操作wfoe与境内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贷款,很多中资银。

行均提供该项服务。不可否认贷款的目的是在于控制的目的,但是仅仅是就该部分来看的话,其本身是否依然非法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在贷款协议上的资金用途通常会注明用于公司运营或特定的项目吧,而这些项目往往是长期的项目。

3、关于股权质押。

通常来说,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外资会有一个选择权,指定第三方或者自己来获取这些股权,因此这**权质押合同并非当然的不可履行。所以对于睁眼说瞎话,只能是他们没有仔细看股权质押合同。不过目前可能会有问题,即物权法要求股权质押应当登记,且登记是生效要件,姑且不论能否登记,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工商局并不提供登记服务,因此可能构成一个隐患。

4、关于待持。

这个问题本身很宽泛,vie模式的目的就是规避政策的限制,但是vie模式分解后,每一部。

分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将整个模式放在一起是不容易发现其中的关系因此在采用vie模式时,在实践中,往往会把整个模式告知监管机构,然后游说监管机构睁。

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实现vie模式并达成其目的。所以,如果监管机构放行,这也就是一个。

小的瑕疵而不会成为一个太大的风险,毕竟**机构通常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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