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

发布 2021-05-05 14:22:28 阅读 1964

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偶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的营销部经理,李刚则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

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某,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

2万元。张某说他手头有现金。

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王明称自己因**急需些钱,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在。

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剌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

张某打**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

嗣后,王明又来到李刚家,看到的却是李刚的遗像。李刚已遇车祸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问。题。

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

五个。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⑵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⑶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

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其中的法律事实中有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

法律事件有: (1)王明遇车祸身亡;

2)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

3)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

4)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赌博是违***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假如王明未给陈红**,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

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

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

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

变更了。7、这笔。

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

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

案例分析二。

案情介绍。孙某是某股份****的董事。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零售业务。

由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利润一段时间以来持续下滑。一些大股东为谋求利润,在公司董事会上提出了违规经营房地产、投资**的建议。孙某认为虽然投机行为可能使公司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润,但违法行为风险巨大,不利于公司的资本安全。

因孙某坚持反对进行违法交易,而遭到其他股东的排斥,在股东代表大会上以孙某不适宜从事公司管理工作为由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孙某不服,认为其任期尚未届满,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没有法律依据,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此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个案例中,大股东为谋求利润,滥用股东权利,在公司董事会上提出了违规经营房地产、投资**的建议,该行为风险巨大,不利于公司的资本安全,孙某坚持反对进行违法交易,这是遵守《公司法》,维护公司及股东权利的行为,而其他股东因此排斥孙某,在股东代表大会上以孙某不适宜从事公司管理工作为由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侵犯了个别股东的权益,孙某可以直接诉讼,无需先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法院也会依据孙某所提供的证据和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判决以维护孙某的权利。

案例分析三。

案情介绍。高山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卫生洁具很受市场欢迎。2024年底,公司统计数据显示销售额同以往比显著下降。

经调研,发现公司董事李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流水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卫生洁具在款式、工艺、材质上与高山公司生产的卫生洁具均差别不大,客观上挤占了高山公司原有的一部分市场份额。高山公司据此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①免去李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

要求李某将其从流水公司获得的投资收入上交高山公司。

问题:1.李某与朋友出资设立流水公司生产经营卫生洁具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李某作为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对于董事的规定,所以该行为不合法。2.高山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第一项决议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李某更换为王某。第二项决议合法,因为李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李某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案例分析四。

案情介绍。王某是某市百货大楼股份****的董事兼总经理。2024年11月,王某以华天**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

百货大楼股份****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家电改由百货大楼股份****经营销售。凯地家电销售中心则认为,这批家电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华天**之间签订的,与百货大楼股份****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百货大楼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华天**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百货大楼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华天**及凯地家电中心无关。

问题:王某进口家电的合同是否有效?百货大楼股份****应如何处理?

答:无效。1)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规定属禁止性规定,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属违法。

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380万元的所有权应属百货大楼股份公司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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