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发布 2021-04-23 08:25:28 阅读 1933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著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

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六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系统 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二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加过省或省辖市 包括行业或系统 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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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程序。一 个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 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二 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之前,必须将申报人的考试情况 基本条件和主要科研成果 工作业绩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