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参考案例

发布 2021-03-03 12:00:28 阅读 4968

1、黄某2023年病故,家有大房2间,小房4间(都是私房,1间大房相当于2间小房),存款和现金20000元,黄某家有老伴陈某和三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已于2023年12月病故,其妻带着一子一女生活,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三个儿子从小由其叔叔依法收养,现家中为黄某的遗产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哪些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什么?

法定继承人为:陈某(配偶)、大儿子女(代位继承)、 大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二儿(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三儿(被叔叔依法收养)

2)本案遗产是多少?应如何具体分割?

先将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本案遗产是:小房4间,存款和现金10000元。

各继承人均分,所得遗产为:小房1间,存款和现金2500元。

其中大儿子女共有一份即小房1间,存款和现金2500元。子、女各得半间房和1250元。

2、周某早年经商,颇有积蓄。生有一子周强,一女周丽,周强有一女儿,周丽有两个儿子。周某因身体较好一直与老伴单独生活,无需儿女的照顾。

2023年周丽因病去世,周某经不住失去女儿的打击,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别墅一幢,房屋6间,存款十万元及名人字画数幅。周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别墅和字画留给老伴,其余财产未作处理。周母声明放弃其他财产的继承权。

周强认为,周丽出嫁且已亡,其余遗产应由自己来继承。周丽之夫则认为,周丽虽然已经去世,但其两个儿子应代替其母周丽继承遗产,遗产应由自己的两个儿子和周强三人均分。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周丽的两个儿子能否取得对遗产的继承权?遗产应如何分配?

答案:1)周丽的儿子可以取得周某遗产的继承权。

2)遗产划分如下:

别墅和字画按周某的遗嘱应属于其妻子周某。

周丽虽已出嫁,但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周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部分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但他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周丽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与周强三人平分。

除遗嘱之外的财产(即除了别墅和字画外),应是周强继承一份(3间房,5万元钱),周丽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一份(每个儿子一间半房,2.5万元钱)。

3、郑才和乔丽夫妇是离休老干部,一直与独身女儿郑丽一起生活。2023年,郑丽与在外省工作的赵成结婚,2023年郑丽生下女儿赵小英,因难产郑丽死亡。赵小英一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赵成每月补给小英生活费。

乔丽母亲早亡,父亲乔广文还健在。郑才父母早亡,在农村还有一兄郑民,一妹郑冬及侄女郑小锋。

2023年夏,郑才夫妇带外孙女赵小英外出旅游,不幸途中翻车,乔丽当场死亡,赵小英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郑才送到医院于第三天死亡,郑才夫妇共有遗产折合人民币48000元,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发生争议,乔广文诉至法院。

问:本案有哪些是继承人?本案遗产应如何分割?

1)本案的继承人有以下几位:

乔丽的继承人——乔广文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才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小英外孙女代位继承。

赵小英的继承人赵成父亲第一顺序分继承人。

郑才的继承人郑民、郑冬兄妹第二顺序继承人。

(2)本案遗产分割如下:

首先分割夫妻财产,乔丽和郑才的遗产各为24000元。

乔丽的遗产由乔广文、郑才、赵小英继承,三人均分各为8000元。

赵小英的遗产由其父赵成继承,为8000元。

郑才的遗产24000+8000由郑民、郑冬继承,各为16000元。

4、案情:徐小琪(女)的父亲于2023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产尚未分割。2023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

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23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

2023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

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不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红木家具一套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5、林(男)与刘(女)于2023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林有一养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有一子,年仅14岁。刘有两个女儿,大女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仅12岁。

林、刘结婚后,林之子和刘之小女,均随他们一起生活。文革期间,林、刘均受冲击,2023年,林、刘被隔离。在他们夫妻隔离期间,刘之大女及其丈夫常回家照顾弟弟和妹妹。

不久,刘被放出,家庭生活由刘负担。林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而被逮捕,于2023年病死于狱中。2023年,刘又与王结婚。

2023年,林的问题得到平反,补发了2023年至2023年的工资15000元。林所属的单位通知林的儿子及刘的两个女儿参加了追悼会,并将15000元交给了刘,林的养女得知后,从外地赶回来,向林原属单位质问,为何不通知她参加追悼会,并找刘要求分遗产。刘不同意。

林的养女向法院起诉,提出刘现已改嫁,无权继承林的遗产。刘某称,林的养女不是林亲生女儿,且早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无权继承林的遗产。

问:谁有继承权及应继承的份额?为什么?

1)刘有继承权。刘与林2023年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从2023年到2023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补发的15000元是林2023年至2023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15000元中有一半是刘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作为遗产继承。刘以配偶身份继承是对的,至于她2023年又与王结婚的问题,并不影响她继承前夫林的财产。

2)林的养女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林的养女虽已出嫁,并在外地工作,但这些不妨碍她以养女的身份继承林的财产。

3)林的儿子有继承权。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的继承权。

4)刘的小女儿有继承权。刘的小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尚未成年,林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依法应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5)刘的大女儿无继承权。刘的大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就已经出嫁,林与她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因她在林和刘被隔离期间,曾回来照顾年幼的弟妹,可以考虑分给她一定数量的遗产。

6、李成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结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2023年,生一子李小平。

2023年,李成死亡。李成的母亲自他结婚后一直与李成的哥哥同住,直至2023年病故。2023年李成之妻去世,李小平与伯父一同生活,12间房被收作公房。

202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12间房发还。李成夫妇及李成的母亲均未留有遗嘱,现李小平与伯父就房子归属发生争议。

问:(1)李成的继承人有哪些?他的遗产有几间房?应如何继承?

李成死后继承人有其母、其妻、其子李小平,遗产有6间房,其母、其妻、其子各2间房。

2)李成之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得几间?

李成之母死后,她的继承人有其子即李成的哥哥、李小平(代位继承),李成的妻子没有尽主要抚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两人各得1间房。

3)李成之妻死后,应遗有几间房?由谁继承?

李成之妻死后其子李小平有继承权,共8间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李小平得到的房产最多,共11间房。

婚姻家庭法考试案例。

年9月,甲与乙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次年,甲与乙生一子丙。2023年9月,甲与乙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分手时双方约定,乙抚养丙,甲与乙任何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于04年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请问:(1)甲与乙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为什么?

(2)甲与乙是否都对丙具有抚养的权利?为什么?

(3)甲与乙关于丙的抚养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案:1)甲与乙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因为202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甲与乙于2023年9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

(2)甲与乙都对丙具有抚养的权利。

因为丙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法同居中的父母子女之间。所以,甲与乙都对丙具有抚养的权利。

(3)甲与乙关于丙的抚养纠纷协商不成,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8、甲(22周岁)为达到与乙(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婚姻有效,乙随即上诉。

请问:(1)乙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什么?

(2)人民法院认定婚姻有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能否就婚姻效力的判决上诉?为什么?

答案:(1)乙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乙为婚姻当事人,所以有权申请。

(2)正确。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申请时为21周岁,已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能。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婚姻效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乙当然不能就已生效判决提起上诉。

年,张城夫妇将6岁的儿子张勇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陈家待张勇很好,2023年,陈林因张勇逃学而动手打了他,张勇回到生父母家中,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城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城夫妇补偿抚育费用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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