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2高三作文训练题目及阅读材料施清杯选编。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材料一:福建泉州公交公司设立“委屈奖”颁发给那些委屈自己以维护和谐司乘关系的司机。
材料二:安徽芜湖3名运管人员在查处出租车违规行为时,面对一触即发的矛盾,坚持文明执法,因而获得了“委屈奖”。
材料三:在武汉,某女环卫工在劝说市民别乱丢垃圾时遭遇掌掴被当地城管颁发“委屈奖”。
材料四:四川达州一小孩因扶老人被讹,获得500元“委屈奖”。
请综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材料中提到的“委屈奖”有怎样的感触和思考。自选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
设立“委屈奖”,不是依法行政的正解。
2023年10月11日士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但凡获奖,一般人都乐于去领。不过,四川绵竹市的城管队员有种奖却非常不愿意去领,这就是“委屈奖”,“专门针对在执法过程中被打骂而不还手不还口的城管队员”。据**10月10**道,日前当地城管部门面对人们对设立“委屈奖”的质疑,表示设奖是不得已,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受到委屈的城管队员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而对有市民担心以后会以这个名目滥发或违规发放,相关负责人介绍,委屈奖金额有50元、100元,最高为200元,有一定评定标准,“像一般的推一下,骂几句,是不会纳入评定的,只有造成队员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时,才会进行评定”。
委屈奖”不是个新事物,前些年在一些服务类行业盛行过。他们的口号是“顾客永远是对的”,对那些受到顾客无理刁难仍“委屈服务”“微笑服务”的员工,则发放“委屈奖”。后来这一做法延伸到了一些**部门和执法机构,就像四川绵竹城管部门所发的“委屈奖”。
其奖励的行为多数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比如绵竹有一位城管队员,在向违规摆摊烧烤的商贩讲解有关规定时,商贩的母亲拿着油勺子冲过来对着他头就是几下,然后还喊“城管打人了”,并将城管队员的衣服扯坏,甚至身上都被抓伤。城管队员没有还手,直到警察来才控制住局面,他因此得到了“委屈奖”。
据说,有些企业或执法部门,因为设立“委屈奖”,减少了员工或执法人员与顾客、执法对象发生言语乃至肢体冲突的可能性。不过,“委屈奖”从问世之日起,就伴随着更多质疑。有人认为,企业拿员工的尊严作价,甚至牺牲员工的人身权利,来应对顾客的无理取闹,是对员工的不尊重,也是对作为公民的员工正当权益的侵犯。
而**部门给执法人员发“委屈奖”,则更受人诟病,因为这有违执法的初衷。
执法是以**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尤其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针对的是违规违法行为,比如常见的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等。执法可以是进行教育,但也常常要给予处罚。
不难理解,谁被批评教育了,还能感觉愉快?如果受到处罚,就更不会心甘情愿。因此,执法过程**现个别被处罚人恶语相向、甚至暴力抗拒乃至攻击执法人员,都本应是预料之中的事。
执法人员要做到的,一是执法有据,二是文明规范。一般的被处罚人嘟囔几句甚或骂几句,那是人之常情,或许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可以不加计较,但如果受到会“影响身心健康”的辱骂,乃至遇到暴力抗法,那就不应提倡“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过后再发200元“委屈奖”给点安慰。
不提倡“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当然不是让执法人员骂回去、打回去,而是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该报警的、该追偿的,依法依规惩处,才能给社会做出良好示范。所谓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执法的灵活性等等,最终目的必须是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体现出公平与公正。
如果一味要求执法人员委曲求全,用“委屈奖”作补偿,实质上是容忍对执法人员人格尊严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何况执法人员受到人格或人身伤害,不依法让伤害者进行赔偿,却发放什么“委屈奖”,等于是让其他纳税人买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部门提倡文明执法,前提应是严格执法。这既包括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也包括对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给社会做出法治示范,**部门更有责任与义务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这才是对执法人员的真关心,真安慰。
否则,即使设了“委屈奖”,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执法人员也不愿买账。更重要的是,片面强调执法人员“委曲求全”“逆来顺受”,很容易给一些人造成执法人员软弱可欺、法律可被随意嘲弄的错误印象,让执法环境日益恶化,最终结果是执法人员、社会正义与法律都“受委屈”,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给城管发“委屈奖”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016-12-04
摊贩有自己的难处,其实城管队员又何尝不是呢?刚从部队转业的句容年轻城管执法队员赵文睿,为了劝说一名摊贩,居然遭遇摊贩4记重拳,为了维护城管的形象,直到口吐鲜血都没有还手,仍在苦苦劝说。11月29日摊贩被**行政拘留5天,昨日句容城管局给赵文睿颁发了“委屈奖”。
(12月1日《扬子晚报》)
镇江句容的城管队员赵文睿在劝说摊贩时被打4拳,直至口吐鲜血,赵文睿不但没还手,还在恪尽职守苦苦劝说,为表彰他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自始至终文明执法,句容城管局给赵文睿颁发了“委屈奖”。其实像句容赵文睿那样因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荣获”“委屈奖”的城管队员还有许多。早在2023年,**就曾报道过重庆南坪城管队员何秋树被小贩打伤鼻梁而获1000元“委屈奖”,之后又有四川绵竹、江苏江都的城管部门也为遭到摊贩暴打的城管队员颁发了“委屈奖”,虽说奖金不多,但“委屈奖”评奖门槛不低:
“像一般的推一下,骂几句,是不会纳入评定的,只有造成队员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时,才会进行评定。同时,还要对这件事进行调查,确定事件的真实性。”
近年来,****了多起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例,流传在老百姓当中的“城管一到,鸡飞狗跳,先抢秤盘,后要钞票,掀翻板车,瓜果漫道……”这句顺口溜生动形象地描绘了城管对商贩的蛮横态度。一些城管队员面对商贩不是恶语相向,就是拳打脚踢,在老百姓心目中,城管与地痞流氓没什么两样。为了重塑城管形象,洗刷老百姓心头挥之不去的城管“暴力执法”的阴影,各地城管部门开始积极探索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充分挖掘城管队员的忍耐力,要求城管队员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宁愿自身受委屈,也不让摊贩受委屈,有的城管队员为了感化摊贩,不惜下跪求得摊贩理解和配合。
也许有人说,眼下城管执法遭遇的尴尬是现行体制造成的,要从立法层面解决城管队伍的角色定位与执法权限、执法界限问题,并使这些定位与界限既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又着眼城市管理的未来,还要被广大民众所广泛接受。有识之士早就呼吁要尽快为城管立法,使城管执法管理拥有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国家层面对城管的顶层设计尚未出台之前,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也不是无法可依。
城管执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文明、依法、讲理,只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做到不动手打人,不动口骂人,城管队员就没有必要忍受什么人的委屈,更不需要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作为执法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规范了,大多数摊贩自然会配合管理,就算遇到个别冲动蛮横的摊贩,城管队员也应该冷静处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即便遇到肆意妨碍执法甚或暴力攻击城管队员的不法之徒,城管队员也无需任其侮辱或哀告求饶,而是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求助,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摊贩暴打城管队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不仅对城管队员个人造成了伤害,还妨害了执法秩序,亵渎了法治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规定了警告或罚款、拘留等罚则;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则针对公然侮辱他人以及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规定了拘留、罚款等罚则;《刑法》还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种种行为做出了定罪量刑的规定。如果任由摊贩撒泼放肆,胡搅蛮缠,城管队员全都照单全收,这在无形中助长了摊贩的嚣张气焰,增加了城管的执法难度和成本。
严格意义来说,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果城管队员在执法时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摊贩暴打后以“委屈奖”寻求安慰,请问城管执法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毫无疑问,为了不受委屈,他们在街头执法时一定会察言观色,看人兑汤,为了不受委屈,他们只能“软的挖一锹,硬的拖过去”,“柿子专拣软的捏”,如此执法,与公正公平执法初衷渐行渐远。
从暴力执法到委曲求全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城管执法始终没有走上文明执法的正确轨道。给城管队员发“委屈奖”,城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就高大了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就等于文明执法了吗?
别忘了,城管队员也是有血性的人,他们也有做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如果上班就意味着受虐,谁还会坚持原则依法管理呢?城管队员也是公民,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城管队员为自身维权,用法律来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用法律赋予城管理性执法的力量和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说,给城管发“委屈奖”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稿源:
荆楚网)
城管执法“委屈奖”不应提倡 2017-07-16 中国网邹筱枝。
7月13日,济南市中区兴隆办事处兴隆二村一女村民掌掴拆违城管执法队员的事件引发热议。今日上午,济南市城管局、市中区**相关负责人来到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对被打城管队员张振及其同事表示慰问。据悉,济南市城管局正研究设立“委屈奖”,鼓励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理智冷静处理各类冲突行为。
(7月15日济南**)
委屈奖”不是个新事物,其几年前在一些服务类行业率先出现。后经各地城管的推广运用,“委屈奖”才走进大众视线,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据悉,城管执法“委屈奖”主要是对执法过程中“受委屈”的人员进行补偿。
作为事后的慰问和关怀,发个“委屈奖”对执法人员忍辱负重、维护单位良好形象的行为进行肯定和表扬,本无可厚非。但是设立“委屈奖”,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行为进行鼓励却并不值得提倡。
从个人角度看,《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然而执法单位设置“委屈奖”,鼓励“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其本质上是对执法人员公民正当权益的侵犯,是拿执法人员的尊严和人身权利作筹码,来换取一个所谓的“文明执法”好形象,有违法治精神。试想,作为城管执法人员,自身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又拿什么去保障一个城市的容貌?
从单位角度看,城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本应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然而近年来在公众的声讨和苛责下,一些地方正常该有的执法也变得谨小慎微、畏首畏尾,遇到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不思如何惩治恶行,反而强调“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样的委曲求全本质上是对文明执法的偏离,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更是对法治尊严的亵渎。在这样的状态下,城管执法何以维护执法尊严?
何以落实法治精神?何以维护社会公义?何以维护群众利益?
因此,城管执法“委屈奖”不值得提倡。执法虽然要文明,但是不能没有原则和底线,不能没有法治的尊严,不能没有部门的责任和担当。一味地妥协退让、息事宁人只会形成不好的示范,让违法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让城管执法更加艰难;只有严肃追究辱骂、打骂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警示世人、教育群众,进而带动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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