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表中当年数栏即按当年发生额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累计数栏即按各年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损失很大的情况下,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达到12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只有75%。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担保代偿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情况的全貌,并且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二、关于代偿**率。
代偿**率是反映担保机构代偿发生额中累计收回的比例,本比率越高说明代偿款的**情况越好,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就越低。《通知》规定的代偿**率的计算公式是:
代偿**率=本年度累计代偿**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代偿**额”明确表述为“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可见《通知》对于代偿**率的计算是以当年数据而不是累计数据为基础的。
与应收账款**率一样,《通知》所规定的代偿**率是一种求近似值的简便算法,这样计算的结果是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不配比,比按照全口径计算的指标偏低,原因是将以前年度累计收回的代偿额在分子、分母中同时扣减。按照全口径计算的公式是:
代偿**率=各年度累计代偿**额/各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
现将按当年口径与按全口径计算的代偿**率对比结果举例如下:
上表中当年数栏即按当年发生额口径计算的代偿**率,累计数栏即按各年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代偿**率。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率是44%。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
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
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
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
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上面的解释中对于分子的表述应该没有异议,但分母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作为分母的担保代偿余额是担保机构已经显现的风险,并未涉及到潜在风险。众所周知,担保业是以经营金融风险为主的特殊金融服务业,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更主要的是潜在风险,这种潜在风险与担保机构的当前的在保余额和预期的担保代偿率密切相关。《通知》中规定的拨备覆盖率指标并不能覆盖担保机构上述的潜在风险,因而夸大了准备金覆盖水平,尤其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的时期,担保机构承担的保证责任越大,这种潜在风险就会越大。
其次,作为分母的担保代偿余额存在人为调节的可能性,原因是担保机构可以采用多确认代偿损失的手段来减少担保代偿余额,从而达到增大拨备覆盖率的目的。因为对于代偿损失的确认来说,《通知》规定的标准是“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而“有确凿证据”本身就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主观性较强,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
鉴于上述情形的存在,建议将拨备覆盖率的公式修改为:
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在保余额×担保代偿率)×100
上述公式中的担保代偿率只能取担保机构自身的历史数据或上年度行业均值,因此其计算结果无法准确反映担保机构未来的代偿(即潜在代偿)情况,但即便如此,较《通知》规定的计算公式而言,该计算公式更能够体现担保准备金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对应关系,其计算结果也更能够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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