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能源(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及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对在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奖惩的考核结果,由公司安全保卫部与生产部提出。
第六条适用范围。
辽能(抚顺)热电****(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百日安全奖考核细则(开始时间从2023年5月25日起计算)。
1.公司连续安全生产一百天,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为一个百日周期。
2.考核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原能港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特殊贡献奖。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人身**、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
突出者;5.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6.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奖励标准。
1.避免群伤、群亡,奖励2000—10000元,(群伤3人及以上);
2.避免人身死亡,奖励2000—8000元;
3.避免人身重伤,奖励1000—2000元;
4.避免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奖励500—2000元;
5.避免生产火灾事故,奖励500—1000元;
6.避免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奖励300—1000元;
7.避免人身轻伤事故,奖励300—1000元;
8.对反习惯性违章,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方面,事迹突出者,奖励200—2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和抚顺市安监局认定的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全公司两个月不得综合奖金,终止公司安全生产记录天数。
2.事故单位四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六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3.事故班组五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责任事故,责任班组七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4.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严重度按其他规定处理或一年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的报告结论,对有责任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全公司三个月不得综合奖金,终止公司安全生产记录天数。
2.事故单位四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事故,责任单位六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3.事故班组六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事故,责任班组一年不得综合奖金。
4.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严重度按其他规定处理或一年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二条发生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结论,对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全公司两月不得综合奖金,终止公司安全生产记录天数。
2.事故单位三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事故,责任单位六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3.事故班组六个月不得综合奖金。若人为事故,责任班组一年不得综合奖金。
4.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严重度按其他规定处理或一年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三条发生一般人身事故(重伤),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全公司当月综合奖金按最低基数发放,终止公司安全生产记录天数。
2.事故单位当月不得综合奖金,事故责任班组两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3.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严重度按其他规定处理或8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以上但未构成较大事故,不含一二类障碍),全公司当月综合奖金按最低基数发放,终止公司安全生产记录天数。
1.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事故责任单位及班组当月不得综合奖金。
2)事故责任人三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五条发生人身轻伤事件考核细则。
1.各单位发生1人/次人身轻伤,扣责任单位当月综合奖的30%,责任班组当月综合奖50%,责任单位百日安全奖及年终安全生产奖的20%;责任人6个月不得综合奖金,同时扣除责任人当年全部相关安全生产的所有奖金。
2.发生人身轻伤的单位,24小时内正式如实将情况汇报安全保卫部与生产部,经正常医疗程序鉴定,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补报工伤。
第十六条一二类障碍考核细则。
1.发生一次一类障碍,扣该单位综合奖金1000元,扣该责任班组综合奖金500元,责任人三个月不得综合奖金。
2.发生一次二类障碍,扣该单位综合奖金500元,扣该班组综合奖金200元,责任人当月不得综合奖金。
第十七条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凡不按公司安全规定进行作业的部门或个人50-200元/次;
2.违反用火、用电的规定而进行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20-50元/人、次;
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30元/人、次;
4.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500元/处;
5.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
6.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7.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8.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9.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次;
第十八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1.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所在单位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立即组织抢修,并由负责人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对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保卫部与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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