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卷二

发布 2020-05-20 00:43:28 阅读 2556

4刑法修正案(八)》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24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24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24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24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24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a。

析。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规定,在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之后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

在修八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认定此罪。题干中认为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错误。违反了我国关于刑法适用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所以c项错误。

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的规定,删去修订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款规定,自首以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项涉及的考点即是适用从旧原则。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行行为发生在五月一号之后,当然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不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b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的刑法增加了扒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若没有了扒窃这一新增的行为方式,也没有达到数额较大,那么4月30日之前的此类行为不得以盗窃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c。

2024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

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

析。d项:甲对丙客观上具有诈骗的行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丙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主观上也具有诈骗的故意,因为成立诈骗罪。

诈骗数额是三万元,即丙实际支付的对价,三万元全部既遂。另外,一个犯罪只存在一种犯罪形态,不会存在多种形态并列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

a项: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的内容包括有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因为该行为发生在2024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适用2024年修正前的《刑法》,即刑法原264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规定。对于甲的行为,由于甲认为乙家徒四壁,有合理理由主观认为该玉坠不值钱,即主观认识因素上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又是本罪原犯罪客观构成中的必要条件,故甲不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

bc项:甲的盗窃行为由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故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其后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另一个独立的法益,即对乙实施了诈骗,后续的诈骗行为并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所以bc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b。

析。cd项:本题的考点是不作为的先行义务**和正当防卫相关理论。

根据《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项条件,即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和防卫时间,只是在限度上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题中甲对乙的防卫在致乙重伤之后并没有终局,而是导致了乙在重伤之后的死亡,针对乙的重伤,甲还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但是对乙的死亡,显然已经超出了此限度,故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和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作为义务的**包括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正当防卫是否会产生救助义务,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此分歧不影响本题答案。一般认为,正当防卫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本题中,题干明确表述乙实施的是一般伤害,因此甲的行为造成一死亡,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判断防卫过当需要把先前的防卫行为与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后再判断是故意或者过失。ab项表述“独立”不当,另本题中无法明确的判定甲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c。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展开解析收起解析|收藏本题取消收藏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649次,正确率为82.84%,易错项为b

解析。d项:本题的考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而且对应了第七项持枪抢劫这一加重犯。故d项正确。

a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

根据a项的表述,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内容,故条件不足,所以a项错误。

b项:既遂是对犯罪行为结果的描述。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抢劫罪的既遂要求是取得财物或者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只有造成该结果才是既遂;对于持枪只是行为方式,只有该行为,并未造成相应的后果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要注意区分刑法上的行为与结果。所以b项错误。

c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形态上的区分,加重犯同样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即分则中的加重情形仍旧要受到总则中犯罪停止形态的统领。针对题中的情况,如果甲在持枪抢劫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仍旧构成抢劫罪(中止),故c项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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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抢劫罪。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笔记。编辑笔记。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展开解析收起解析|收藏本题取消收藏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42356次,正确率为66.85%,易错项为c

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统领下的概念,所以此处的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此处的犯罪可以是特殊身份的犯罪,因为身份犯对行为人的要求仅仅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所以d项错误。

a项:前半段是典型的教唆既遂,后半段则是构成共同教唆的情形,也适用本条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第一款规定,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如果起次要作用就作为从犯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限制从属性的理论:如果被教唆的对象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有犯罪的意识,也成立共同犯罪,不过此时的犯罪仅仅是客观层次上的。

所以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是共同犯罪,只是因为一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给予处罚。本条后半段指的是教唆的客观行为,即只要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就应当从重处罚,而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当然符合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所以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所以c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音频。本题由刘凤科老师为你讲解00:00/00:00

考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

笔记。编辑笔记。

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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