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4月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简答题答案

发布 2020-05-16 07:21:28 阅读 9497

全国 2023年 4月自考法学概论试题。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 简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1-36

答:(1认知功能。

法律概念帮助人们认知各种同法律相关的情况,了解哪些是同类的和哪些是不同类的。

2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判断以及构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材料,正如我们平常用一般概念构建话语那样。

3规范功能。

在法律有缺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概念,从法律原则中引申出法律规则,对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

42.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6-267

答:(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43.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9-363

答:(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昀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 1小题, 14分。

44. 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4-170

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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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2答:(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42.简述我国合同的担保形式。 6-262答:

(1保证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定金 ; 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3抵押权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4质权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4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 9-389

答: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论述题 (本大题共 1小题, 14分

44.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其民主性的体现。 4-122

答:一、含义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摹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二、民主性的体现 1、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是由人民民主**的国家本质决定的。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

1每个选民在选举时与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2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1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第 2条。

这一规定表明,目前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4、无记名投票。

投票方法有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两种。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名字,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选民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用监督权和罢免权来保障选举权。列宁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这是使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选举法明确规定,对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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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题 (本大题共 5小题,每小题 3分,共 15分

36.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

37.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8.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9. 税收: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0.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 简述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成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2. 简述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1.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时期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在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两种。前者是指一般情况下统一适用的诉讼时效。后者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定的实效。

43.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关系紧密。犯罪构成回答的是某种行为必须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嫩构成犯罪。

犯罪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和一切犯罪都具有的特征。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犯罪的具体化。

五、论述题 (本大题共 1小题, 14分

44. 试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冤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功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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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41.简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3-p91

答: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42.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的内容。 5-p206-207

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2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设定, 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有权设定的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的或者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除此规定以外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3.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7-p322

答: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五、论述题(本大题 14分。

44.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4-p150-153

答: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

在我国,任何人不**劳多大,职位多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决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自觉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公民也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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