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发布 2020-05-09 20:23:28 阅读 5207

3.2.7 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 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 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 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6其他处罚。

3.6.1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6.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3 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4. 实施与检查。

4.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3 经济处罚由经营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4.3.1 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单位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委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 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经营部发出的“工业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单”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3.3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经营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4本规定由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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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宋春香 2009年 11 月 1 日。审核 党晶 2009年 11 月 1 日。批准 孙国林 2009 年 11 月 1 日。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的月度安全评比及年度考核,强化各部门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绩效,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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