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0-05-04 13:01:28 阅读 1238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xxxxx****。

2023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xxxxx****。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号:xxxx-2019-01

起草人。审核人。

批准人。执行日期: 年月日。

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建立食品供需关系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食品,包括食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2、首营企业的审核。

2.1、向首营企业购进食品前,要首先验证该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必须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供货方档案表》或《质量体系调查表》、开票信息等;审核与保健食品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员的合法资格,索取**商企业法人签署的销售人员委托书、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

2.2、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质量管理人员对采购员提供的资料及审批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进。

3、首营品种的审核

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审核:

3.2.1、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并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

b、[产品类别]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

c、[配料表]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

d、[营养成分表] 标签上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e、[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 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配方原理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等。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误解。

f、[组织状态] 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

g、[适用人群] 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

h、[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

2.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 ,kj/kg体重。

3.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i、[净含量和规格] 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j、[保质期]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k、[贮存条件] 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对贮存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特别注明。

l、[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xx危害± °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 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 °使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 °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等注意事项,其中(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以上三项必须注明在外包装醒目位置处。

m、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1.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

2.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可作为唯一营养**单独食用”或“不可作为唯一营养**,应配合添加xx食品”等。

3.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2.4、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3.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索取品种资质: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b、经过备案的质量标准;c、省检验报告;d、采购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提供《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e、样盒说明书原件f、物价批文或厂家自主定价文件。

3.3、预包装食品的审核:

3.3.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3.2、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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