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串讲

发布 2020-04-12 11:07:28 阅读 5170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23年4月《劳动法》串讲。

科目**00167

题型介绍:单选20题, 1分/题,小计20分

多选10题, 2分/题,小计20分。

名词解释4题,3分/题,小计12分。

简单题3题,5分/题,小计15分。

论述题1题,15分/题,小计15分

案例分析题2题,9分/题,小计18分。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p65

劳动法可作狭义和广义理解。劳动法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就我国而言,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7月5日通过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渊源p66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如国际惯例等。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p68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实行聘任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5)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热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p72

2023年英国颁发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二、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北洋**于2023年颁发《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法。p76

南京国民**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主要有:2023年颁布的《工会法》和《工厂法》,202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法》,2023年颁布的《劳动契约法》和《最低工资法》等。

p772023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p77

2023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p78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一、国际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p79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兰。系统提出国际劳动法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p79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p80

2023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p80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2023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p80

二、国际劳工组织。

1.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2023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p80

2.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p81

性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特点:

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p81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2023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占据该组织席位。2023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2023年以来,载至2023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p82

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p84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p84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85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给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p90

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比,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错共存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p90

1、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既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6)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p91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可分为企业(最重要、最基本)、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外国人、客体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可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兼职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p91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错共存的特点;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p92

2.劳动者的法律含义p93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概念和特点p93

1)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工作等。

4.用人单位的概念p94

五、劳动法律关系内容p95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p96

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p97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事实的分类p98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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