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章作业

发布 2020-02-19 22:19:28 阅读 6652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案例题 1.中国人甲先生在2023年、2023年、2023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23年能否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请根据计算结果说明理由。

解: 甲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210天(140十140×1/3十140×1/6),已经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甲先生在2023年可以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2.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是否能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

答: 我国与巴哈马无税收协定。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德国人马克从2023年1月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马克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23年9月,马克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

完成工作后,马克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马克2023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解: 马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德国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英国工作取得的由德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

马克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45000-4800)×30%-2755=9305(元)

(2)当月应纳税额:

9305×(1-27000/45000×15/30)= 6513.5 (元)

4.约翰先生从2023年3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副总经理。约翰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50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2023年5月,约翰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日本处理公司业务。他于2023年5月7日从中国出境,当年5月2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

请计算约翰2023年5月应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解: 约翰先生属于来自协定国的居民担任中国企业高管,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境内外**、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

应纳税额=[(80000-4800)×35%-5505] ×50000/80000=13009.38(元)

5.甲国(未与中国有双边协定)的a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额100万美元,其中勘察业务60万,设计业务40万。合同签订后a公司派员到中国境内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结束后回甲国进行设计。

就此业务,a公司应向中国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答: 我国对经营所得**地判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即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经营所得征税。a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勘察活动,符合我国的常设机构范围,40万境外设计业务与境内勘察活动有实际联系,所以公司应向中国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是100万美元。

6.一笔贷款资金在中国境内使用,但利息由境外机构支付。如利息所得进入我国居民个人账户,是否需向中国**申报纳税?

如果利息所得进入我国居民企业账户,是否需向中国**申报纳税?请各自说明理由。

答: 如利息所得进入我国居民个人账户,需向中国**申报纳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利息所得进入我国居民企业账户,则不需向中国**申报纳税。因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利息所得的**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该笔利息由境外机构支付,属于境外**所得。

国际税收第二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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