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学概论课堂笔记 1 4章 Tina

发布 2020-02-17 04:36:28 阅读 3916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一、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二、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一)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二)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三)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到一般调整。

四)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至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五)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 法律历史类型: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分类。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方式,一般都要经过暴力革命来实现。

二、 奴隶制法律。

一) 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二)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本质: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平等。

3、以十分残酷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三、 封建制法律。

一) 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二)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特点:

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四、 资产阶级法律。

一) 资产阶级法律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

二) 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五、 社会主义法律。

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

一、 法律的本质:

一) 法律的阶级性。

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二) 法律的社会性。

三) 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二、 法律的特征。

一)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四)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五)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四节:法律的价值(一般了解)

一、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价值的特点: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二、 法律价值的基本分类:工具价值、目的价值。

一) 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二) 法律的目的价值: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

三、 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

1. 法律与正义。

2. 法律与自由。

3. 法律与效益。

4. 法律与秩序。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

一、 法律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结构:1、适用条件。

2、行为准则(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

分类:a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1) 禁止性规范。

2) 义务性规范。

3) 授权性规范。

b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度分类:

1) 确定性规范。

2) 委任性规范。

3) 准用性规范。

二)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特征:1、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是国家制定可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达述。

分类:1. 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 法律概念:是指对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

2、构成功能。

3、规范功能。

二、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一) 法律的渊源:在法学上通常把法律的表现形式称为法律的渊源。

二) 法律渊源的分类:

1. 制定法(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2. 判例法(只有普通法系国家英美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3. 习惯法(习俗和惯例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们是经过长期的酝酿而逐渐演变出来的)

4. 引证法(又称法理或法理法)

5. 宗教法。

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三) 法律的分类。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商的法律

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3. 实体法和程序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

5.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旧中国法律受德、日等国法律的影响较大,因而也属大陆法系)

第六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二) 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 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

三、 法律和道德(略)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 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一)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

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以及一切旧制度,要根结底在于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二)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三)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通过无产阶级**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

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阶段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一)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二)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和重要手段。

三)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一般了解)

四、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略)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又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把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二)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三)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四)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直接规定了立法基本原则有如下五项:

1. 遵循宪法的原则。

2.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 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其实质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立法民主)

4. 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符合客观情况或规律与符合正义的统一,就是。

理想立法)5.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派生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

适时性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导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

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1. 法律的制定权限。

根据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某一方面的基本制度,如有关国家机构组织和刑事、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基本制度的法律。

2.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由***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行政行规。)

3.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4.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

5. 关于授权立法。

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把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过程或步骤。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法活动,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

法律的立法程序:

1. 法律案的提出(由特定部门提出):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

4) **军委。

5) 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6) 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7)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 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 法律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 法律案的公布(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略)

二) ▲我国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 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

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2. 法律编纂: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

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

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六、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质上已经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

二、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社。

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学概论》考前冲刺笔记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1 法律历史类型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 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特点 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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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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