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龙 总经理工作细则

发布 2020-02-01 13:29:28 阅读 154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信科龙电器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议事、决策程序,规范经理层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公司高效、有序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信科龙电器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推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并遵守本细则关于其权责的规定。

第二章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五条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在总经理的分工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十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总经理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将部分决策权授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副总裁根据总经理提议的分工或总经理的授权,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某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第十五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六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总经理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工作会议是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研究和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十九条总经理工作会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第二十条总经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工作会议出席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下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及时召开总经理工作会议。第二十三条召开总经理工作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工作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人数、会议议程、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并于年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时,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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