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秋学期婚姻法简答

发布 2023-06-22 20:09:28 阅读 2399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

1.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体现于《十二铜板法》和《查士丁尼法》

1)家父权规定;内含婚姻权,完全是父系、父权、父治。

2)婚约制度;定婚出于父命

3)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市民法和万民法规定。市民法为有夫权的婚姻即正式婚,结婚的方式: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万民法为无夫权婚姻即略式婚;

4)婚姻的中止原因。配偶死亡、自由权获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2.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答: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故两者的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为重婚,否为非法同居。

3.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答: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4.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答: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5.亲属有哪些种类?

答: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1)宗亲 (2)外亲 (3)妻亲。

现代国家的分类:

1)配偶关系。

2)血亲关系:①自然血亲 ②拟制血亲。

3)姻亲关系:①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亲属在法律上地效力主要有哪些?

答: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7.简述何为无效婚姻及其种类?

答:无效婚姻:指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承认和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8.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答:1)联系:

1)溯及力上:自始无效。

2)法律后果: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2)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婚亲;疾病婚;

可撤消婚姻:欠缺结婚合意(胁迫)。

2)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本人和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消婚姻:本人。

3)请求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

可撤消婚姻: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

4)适用程序上不同。

无效婚姻:诉讼程序,不适用调解;

可撤消婚姻: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9.如何理解判决离婚的标准?

答:1)过错离婚原则

过错离婚原则: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夫妻关系存续中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

2)目的离婚原则。

目的原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

3)破裂离婚原则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般理由。

取决于(1)婚姻基础。(2)婚后感情。(3)离婚原因。(4)夫妻关系的现状。(5)有无和好的可能。

10.资本主义夫妻财产制按照内容有哪些类型?

答: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11.夫妻人身关系表现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讲:

1)夫妻双方都有各自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住所选择权(住所权);

4)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6)夫妻同居、忠实的义务。

1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归属和抚养问题?

答:离婚后子女的归属: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负担能力和经济状况;双方的德育思想等方面;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子女本人的意见。

4)子女10周岁以上,本人同意。

抚养费用:应当双方共同负担;考虑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13.在我国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亲属身份权,如亲属身份、称谓、以及姓名权等;

2)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4.如何协调社会保障与亲属抚养的关系?

答:1)亲属抚养是基础,社会保障是补充和完善。这是我国现行的抚养制度。

2)我国现行抚养制度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国情,又贴近当今各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对弱者保护的社会公益价值,因而不失先进性和合理性,但在立法技术和形式布局上又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3)引导和巩固亲属抚养的基础;加大投入和落实社会保障,真正实现全民制和普惠制。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5.试述监护人的义务?

答:必须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1)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与身体发育和人身安全;

2)教育被监护人培养其正确的思想和文化素质;

3)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4)依法管理和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以法定**人的身份**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

16.亲权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有哪些?

答:人身方面:子女的姓名设定权;居、住所指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的**权和同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

财产方面:财产行为的**权和同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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