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总论

发布 2022-10-14 19:39:28 阅读 4477

总论。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2、商法调整行为的的营利性。

3、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是国内法,但具有国际性。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内趋于统一。

4、商法的协调性:商法上的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并存。

5、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其次,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和强制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区别联系。

1,联系: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都是私主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

2,区别:1)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a商主体法定,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c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

a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这种法律上的这种特权,这就是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原因。

b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具有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民事能力不一定具备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c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四,商行为的特征。

1, 以营利为目的。

2, 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

3, 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五,商行为的种类。

1,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2,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行为。

六,商号权的特征。

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

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

商号权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而单独转让。

七,商号选定的规则。

1,奉行商号真实主义原则: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具体说,就是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者使其产生迷惑,否则法律将禁止使用。

2,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a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b主体的具体字号;c依照国家的行业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d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八,商事登记。

1,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

4)商事登记的结果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

1)含义: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2)四种模式:

a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

b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

c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

d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

3)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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