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发布 2023-05-16 09:52:28 阅读 9829

1 目的。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司作业场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投发公司内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管理。

3控制程序。

3.1职业危害因素管理。

3.1.1 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在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3.1.2 对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主管部门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3.1.3 责任部门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

3.2.1 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2.2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等,定期检查并记录。同时应设置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2.3 按照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2.4 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3.3 职业危害检测。

3.3.1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作业地点空气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3.2 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和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并对检测结果在岗位显要位置公示。每年联系塘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资质服务机构对公司有毒有害岗位进行检测一次。

3.3.3对于超出国家允许浓度的检测点要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控制,以达到国家标准。

3.3.4公司安全环保处每月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检测,对于超标的检测结果及时通知所在单位采取措施。

3.3.5每年组织一次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4检测要求。

检测是利用仪器进行检验、测定、获取被检测对象数据信息的过程。如果只是在某个时间作检验、测定,则通常称为检测;如果是较长时间连续检验、测定,则称为实时检测或监测。

3.4.1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采用色谱法、分光光度法测定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

3.4.2 粉尘检测。

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用滤膜法测定粉尘浓度。

3.4.3噪声检测。

噪声检测采用通用声级计。

3.4.4 辐射检测。

由专业部门负责检测。

4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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