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制度汇编2023年

发布 2022-11-07 18:51:28 阅读 9508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有标志牌、完好牌,并应填写清晰、正确,防爆电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并不得超期。

第十三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

1、电气设备有无失爆。

2、设备各零部件是否齐全,挡板、挡环是否锈蚀。

3、注油电气设备有无渗漏现象,油色、油位、油温是否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是否有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带有编号时,必须向机电科设备组申请,并重新刻号。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好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严重变形是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工业生产凹凸深度超过5mm)。

隔爆外壳严禁进行烧焊修补。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腐时下列地点不应涂漆:铭牌、防爆标志以及其它警示牌。渗入隔爆接合面的油漆及时清除。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第十七条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设备原设计无闭锁装置的,不得去掉“断电源后开盖”的警示牌。

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为失爆。

第十八条隔爆室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垫或胶封。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为失爆。

第十九条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完整,定期进行磷化和更换防锈油脂。油脂内部不得渗入铁硝、砂粒等,防止划伤接合面。

第二十条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不应超过规定值,其机械损伤不超过允许值。

第二十一条隔爆接合面不应留有油漆,无意中造成的油漆痕迹立即擦掉。

第二十二条用螺栓紧固的隔爆接合面,打开时不准留下一根螺栓以它为轴转动,防止隔爆面之间相互磨擦造成损伤。

第二十三条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圈以压平为合格,对于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圈必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螺纹隔爆结构中,螺纹啮合扣数不得少于6扣。

第二十五条立式电动机应防止外物垂直进入通风孔。正常工作状态下,风扇距风扇罩、隔板的间隙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最小为1mm。

第二十六条电气设备的零部件应齐全。开关及起动器的消弧罩不应有缺损,不允许缺消弧片和电源隔板,接线室内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不允许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坚固。喇叭口不应有破损、挡板、挡环不应有锈蚀。

第二十八条密封圈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规定,密封圈不得出现破损、老化、变质和变形。使用中不允许将密封圈倒置或在电缆和密封圈之间涂润滑油脂。

第二十九条电缆接线时,其护套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第三十条接地芯线应留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地线先断失去保护作用。

第三十一条接线应整齐**刺,上紧螺母时不应压住电缆绝缘外皮,裸露芯线距垫圈的距离不能大于10mm,接线完毕后应仔细清洁接线室,不得留有碎导线头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防止电缆拔脱的装置应压紧电缆,但电缆的压扁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1/10。

第三十三条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3、密封圈单孔内穿多根电缆或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4、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7、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8、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者档板绝对厚度小于2mm及挡板直径比进线内径小2mm以上的。

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挡环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10、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及密封圈能活动的。

11、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12、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半圈的。

13、使用的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环的。

14、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抽动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15、高压铠装电缆的接线盒没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16、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动力线的。

第三十四条煤电钻插销或开关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头。严禁接反,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导电螺杆和螺母的螺纹必须良好,其弹性中间件不得缺少。

第三十六条结束使用或更换下来的电气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时**,交机电科设备组检查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的电气设备,严禁乱扔乱摔,更不得随意拆除零部件。

第三章电缆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机电科电缆组具体负责全矿井下低压电缆的领取、收发、保管、修补等工作。矿井所用高压电缆由安装单位到器材**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电缆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入井、交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新电缆由电缆组统一领取,电缆领取后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建卡后方可入库、投入使用。

各单位需要电缆时,须向电缆组提交“领用电缆申请单”,注明所需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和安装负荷等。

第四十条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由电缆组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电缆无编号;

2、绝缘不合格;

3、线芯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4、电缆护套或线芯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

第四十一条电缆发出后立即上卡、挂牌,达到账、卡、物一致。

第四十二条凡撤下不用的电缆,必须限期**交电缆组,并撤卡、摘牌。**上井的电缆须经电缆组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改变使用地点或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到电缆组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30°倾角客观存在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卡进行固定。通过镟岔或横过巷道的电缆,必须用电缆卡或电缆托桥进行固定。

2、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气硐室套管应严密封堵。

3、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有2米以上的金属管进行保护。

第四十五条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6米,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不得超过3米,在硐室内不得超过2米,在电缆沟内不得超过1米,横过巷道的电缆采用电缆卡固定时,固定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六条高低压电缆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高压电缆之间以及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

第四十七条井筒和巷道内的**电缆和监测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筒的两侧。因受条件所限不能分挂在两侧时,在井筒中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并与电力电缆0.

1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在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同压风管或水管在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九条电缆同胶质风筒等易燃品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十条电力电缆的悬挂应有适当的垂度,且垂度一致,电缆悬挂高度不小于1.8米。

第五十一条在有电机车架线的巷道中敷设电缆时,电缆应敷设在架线吊线0.1米以下的地方。

第五十二条悬挂电缆用的电缆钩、电缆卡应用扁钢材料,不得使用圆钢制作。电缆钩、电缆卡及支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五十三条电缆钩、电缆支架安装应牢固,地脚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五十四条严禁用金属丝绑扎悬挂电缆。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等受条件所限时,可用宽度不小于25mm的胶质布带悬挂,但必须悬挂整齐。

第五十五条用电缆卡悬挂电缆时,应在电缆与卡箍之间加一层2~3mm的橡胶垫。

第五十六条无论高低压电缆都不得有打绞现象。

盘圈或盘“8”字的电缆不得带电。

第五十七条无论井上井下平行敷设的多根高压电缆接线盒应相互错开,并妥善悬挂,不应使接线盒两端的电缆受纵向拉力。

接线盒不应遭受淋水。高压接线盒局部接地装置应符合要求。低压接线盒应铭牌向外,接线喇叭口不得朝上。

第五十八条井上下高压铠装电缆定期进行防腐,不得有铠装层松散或严重锈蚀现象。

第五十九条每一个高压接线盒,每一路电缆的每一个分支点、拐弯处及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均应挂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用途、截面和长度,以便识别。

第六十条井下进行电缆冷补工作时,必须将电缆上煤泥等污物清理干净。

第六十一条井下进行巷道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将电缆防护好,严禁崩坏电缆。喷浆不得喷到电缆上。

施工完毕后,仍由施工单位将电缆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在井下巷道内运输超宽的大型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路线,提前制定出防止挤伤或刮断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否则同电气失爆同等对待。

注:电缆破口有两种:一种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者;二是护套受损深度达最薄处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1/3以上者)。

第四章小型电器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机电科小型电器管理组具体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的选型、调配、修复、报废等管理工作。

小型电器由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办理领用、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到器材**站领取小型电器。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由班组长提出申请,到小型电器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应注明所需小型电器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使用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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