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转专业

发布 2022-11-06 22:13:28 阅读 3182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一年级末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南财大教字[2008]113号)、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以及《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4级学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4级本科生一年级末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条件(一)遵守校规校纪,无处分记录;

二)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分数要求(≥425分);

三)一年级末修满现专业第1-2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

四)能按期完成转入专业的学习计划(专业培养方案介绍详见《2013级本科教学一览》)。

国际经济与**专业的学生毕业时要求达到学院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否则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二、转入条件。

一)红山学院各专业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加权平均成绩80分,下同)及以上或在专业年级排名列前20%,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红山学院范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两个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

0以上且在专业年级排名列前20%,无补考记录,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二年级起可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二)红山学院经济学类各专业(国际经济与**、**经济、金融学、保险学、税收学)的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加权平均成绩75分,下同)及以上或在专业年级排名列前60%,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在经济学类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两个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

5及以上且在原专业年级排名列前60%者,二年级起可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三)红山学院管理学类各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的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或在专业年级排名列前60%,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在管理学类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两个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

5及以上且在原专业年级排名列前60%者,二年级起可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成绩计算方法为:一年级同专业在籍学生第1-2学期必修课程(含体育及第二课堂活动中的必修项目,不含《计算机基础》)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科目范围是: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

三、转专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强调理性、自愿。

二)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做出决定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慎重做出理性选择。

1.准确定位自身的能力、特长及兴趣,全面收集并充分占有拟转入专业的相关信息,排除干扰,理性选择,最大可能地避免盲目跟风现象。

2.充分利用转专业的契机,深入、系统地构建学生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

三)各部门应切实做好转专业的宣传、教育、审核等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转专业对学院正常教学。

和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

1.组织转专业咨询会,着重向学生介绍专业特色、发展前景、课程设置、就业方向、就业前景以及近几年的就业情况等信息,同时解答学生的疑问,消除信息不对称对转专业造成的盲目性。

2.有计划地组织已转专业的学生与拟转专业的学生见面,通过面对面交流的形式,为拟转专业的学生提供较直观的建议与咨询。

3.着重让学生对转专业后所修读课程的难易程度、能否跟上教学进度等问题有清晰透彻的了解。

四)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院在招生时明确限制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转专业的申请报名、审核、确定等工作,原则上应在第二学期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每人只能申请1个专业。四、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程序(一)学生方面。

本学期第7周,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申请表(有关**可在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交学院教务科。

二)学院方面。

1.本学期第5周,学院公示2014级在籍学生第一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并接受学生咨询。

2.本学期第6周,学院组织转专业咨询会。针对转入学生较多的专业应重点强调本专业的性质、特点、课程设置、对学生的能力素质要求、教学进度安排、课程相互衔接等,以劝说部分学生理性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转出学生较多的专业更多地宣传本专业的优势、特色、发展前景、就业导向等,吸引部分学生坚守本专业。

3.本学期第8周,学院审核收到的转专业申请,将学生预编入新专业班级。

4.本学期末,依据两个学期必修课程成绩,最终确定转专业学。

生名单,并将学生正式编入新专业班级。

五、其他。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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