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 2022-10-26 14:04:28 阅读 4027

4.2.2 各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能源浪费。

4.2.3 各单位须指定一名兼职节能员负责本单位节能方面的工作。

4.2.4 参加机动科组织的设备例会,对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对于出现的问题要有对策,并在今后的能耗分析报告中体现出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4.2.5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节能挖潜工作。

4.2.6 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统计,填写月、季、年报表并上报机动科。

4.3 各班组。

4.3.1 执行公司及本单位有关节能措施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能源浪费的行为或现象。

4.3.2 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活动。

5. 能源管理考核办法。

5.1机动科。

5.1.1 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保持0.

9以上,功率因数达标,奖励金额为电力公司功率因数奖励金额的30%;功率因数不达标,罚款金额为电力公司功率因数罚款金额的30%。每月考核一次。

5.1.2 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能源节能目标,奖励20000元,不完成目标,罚20000元。

5.2各单位。

5.2.1 功率因数达0.9以上,奖励金额为电力公司功率因数奖励本单位金额的30%;功率因数不达标,罚款金额为电力公司功率因数罚款本单位金额的30%。每月考核一次。

5.2.2 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能源节能目标,奖励10000元,不完成目标,罚10000元。

6.能源管理处罚细则。

6.1处罚对象古益矿、古益选厂、河三选厂、冶炼公司、铸钢厂、机械厂等。

6.2处罚内容。

6.2.1 主要用能设备计量器具不完善的,罚单位200元/台次,罚责任人50元/台次。

6.2.2 不按时上交能源报表的,罚责任人50元/次。

6.2.3 无故不参加机动科组织的设备能源例会的,罚50元/次。

6.2.4 能源计量器具台帐不完善的,罚责任人50元/台次。

6.2.5 主要用能设备开空车的,罚操作员50元/人次。

6.2.6 对机动科布置的能源管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6.2.7 能源器具不按时校验的,罚50元/台次。

6.2.8 主要用能设备增容不报机动科审核的,罚责任人200元/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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