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案例分析。
1、a企业书面授权其**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但郭某在与b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仍比正常的市场**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24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0、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a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人郭某已超越了其**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24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24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a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24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业务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a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 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4)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6)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 (1)成立。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后以被**人名言订阅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郭某的**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
但b企业未在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应符合以下条件:
a企业对b企业的债权,b企业对d企业的债权均为合法到期债权。
b企业怠于行使对d企业享有的债权权利。
b企业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a企业的债权。
b企业对d企业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b自身的债权。
4)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5)2万元的诉论费用由d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a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2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质量法案例分析。
1.2024年6月某地举办国际龙舟邀请赛。参加比赛的某市国棉二厂的队员们赛后回到休息室,领队连忙给每个队员递上一瓶矿泉水解渴,运动员们打开瓶盖就喝,半个小时后,凡喝过矿泉水的人都感到肚子疼咕咕叫,一个个跑去上厕所。
领队连忙叫来医疗点的医生诊断,确定是刚才喝的矿泉水在作怪,一方面把运动员送去医院,一方面把喝剩下的矿泉水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经过化验,矿泉水中含有大量的蜡样芽孢杆菌,超过啦国家标准中规定含菌量的10倍以上,根据卫生防疫人员介绍,这两种细菌都是繁殖力极强的细菌,严重伤害人的消化系统。只要饮用了这样的矿泉水或食用了含有大量的这两种细菌的食品,就会引起腹泻不止的症状,如不及时**,将脱水休克,危及生命。
市卫生防疫站将此事定为食物中毒事故,立案进行调查,查明国棉二厂的运动员饮用的是市高山区天然饮料厂生产的“可口矿泉水”,是该厂2024年12月生产的,由于该厂的可口矿泉水的标签上只写了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号码及所含矿物质的情况,偏偏没有生产日期和保存期,经销这种矿泉水的火车站副食品商场在销售中分不清先后顺序。国棉二厂的领队到该商场购买了两箱矿泉水,在瓶体标签上和包装箱上均未见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但考虑到“可口矿泉水”是本市郊区的产品,比外地来的应当新鲜,没想到会是过期变质的产品。
问题:1) 本案中天然饮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那些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火车站副食品商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哪些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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