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二

发布 2022-10-21 18:07:28 阅读 5214

案例分析。物权法。

案例1: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双方约定,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该房价涨到65万元,李某得知易某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一情况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该房屋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冯某系某高校教授,2023年2月购买了一台松下29寸彩电。同年6月,冯某出国讲学又带回了一台34寸的东芝彩电。

一天,冯某以前的学生蒲某到冯家来玩耍,看见冯某家有两台彩电,遂向冯某提出转让松下彩电,冯某表示同意。双方为此达成协议,约定松下彩电的转让**为3000元。蒲某当即支付了2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购买冯某松下彩电款1000元”,并说明第二天派车来提彩电时补齐。

当晚,由于下大雨,雷电击坏了松下彩电,第二天,当蒲某到冯某家取彩电时,发现自己要买的松下彩电已被雷电击坏,于是要求冯某退还收取的2000元,但冯某却认为,彩电已经卖给了你蒲某,其所有权已经属于你所有,现被雷电击坏又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不但不能退还2000元,而且你蒲某还应补交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被告人阎华系长沙市岳麓区出租汽车司机。2023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阎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从长沙市荣湾镇运载乘客丁爱民至某娱乐城,丁下车时将内装有131050元现金及通讯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内。

阎华发现后遂起歹念,将该背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机柜内。丁爱民当晚即到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经走访调查,在枫林***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实。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依法搜查到该背包后,在铁的证据面前阎华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阎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依法判处。

2023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阎华犯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问:阎华拾得乘客的背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何种行为?

债权法。案例1:某工业大学校园内,市场需求较旺的专业的学生中,许多人在外打工。

计算机系三年级的李某就职于一家软件公司,月薪高达数千元,算是学生富翁之一了。这天他身揣2万元钱去公司上班,打算去银行去存这笔钱。可他下班时发现放2万元的大信封不见了,内装有身份证、三万元的存折等物。

自己也不明白是丢在什么地方了。但他怀疑是在出校门前,在校内一ic卡**机旁打**的时,在包里找ic卡把钱翻丢的。他想商品社会,雷锋已不多了,就贴出一标有“拾者归还原物,重奖1万元”的悬赏广告。

果然,第二天有人给他打**,提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李某急于取回东西,同意了。可在与该外系学生交接时,却反悔了。

认为酬金太多,只同意给5000元,对方不同意。诉至当地基层法院。要求李某付约定的1万元酬金。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2023年6月8日,某在校学生秦某和同寝室三位同学到本地一家照相馆照相,为了方便拍照,宝内装有5000元现金和身份证、学生证。照完由于走的匆忙,忘了带走背包,回寝室后发觉背包丢失,立即返回摄影室去找,照相馆的几位工作人员共同确认,这个背包被来照相的本地某印刷厂的石某捡去。

遂又找到石某。石某并不否认捡到背包,但不返还。并说:

“我又不是偷的,谁也管不着。”由于交涉未果,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石某返还背包及保内钱物。问:

石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2023年5月3日清晨,柳树村村民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遂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四处打探失主,未能找到牛的主人。后吴某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饲料。

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生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致母牛顺利生下一牛犊。3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寻来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500元,支出医疗费315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

于某听后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吴某遂诉至法院。请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

案例1:2023年9月9日下午,某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叨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逃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

“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伤到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猪,要找就找麦某去。

”养猪者麦某说:“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托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2:2023年5月,李某因其妻下岗闲居在家,于是将在某小区底楼的住宅客厅改装成一餐馆,为此专门安装了柜式空调机和抽油机,并将热交换器和排烟口直接对准二楼的窗户,还专门配备了音响设备,每天营业至深夜,不停的音响噪声严重影响了整幢楼居民的生活。尤其是二楼的朱某身受其害,每当打开客厅窗户,就会有伴着油烟的热浪袭来,且音响的噪声使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无法集中注意力。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朱某多次要求物馆部门解决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某高校学生张某正在一居民楼下行走,不料楼上不知谁家的花盆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一个月住院**,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经询问,该居民楼谁也不承认自家的花盆砸伤了人,无奈之下,张某只得将该居民楼全体住户告到法院,而各住户大呼冤枉。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经济法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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