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练习题

发布 2022-09-20 23:57:28 阅读 6329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 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10、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

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二、 多选题(共5题,每题3分)

1、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之后,乙将拾到的羊以 300 元的**买给丙,并向丙隐瞒了羊的来历。数月后, 甲发现丙的羊是自己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d

a.甲某可以要求丙返还该羊,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b.乙和丙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有待甲的追认

c.丙取得了该羊的所有权。

d.甲可以要求乙返还 300 元卖羊的价款。

2、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给了张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cd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bcd

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d生产。

5、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cd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三、 问答题(共3题,每题10分)

1、为什么说支配权是物权的积极权力,而请求权是物权的消极权力?

一个是物权的主动行为,一个是由于他人的干扰而被迫形式的。

2、所有权与他物权有何区别?

答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归一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他物权是有期限的,即只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便是权利消灭之时,而所有权却不以期限为要件。

4)所有权具有弹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的这种性质被称为弹性。他物权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这种弹性的一种表现。

3、请解释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

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应采用登记方法,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原物所生的孳息。

四、 案例分析题(分)

1、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 丁戴上 3 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 1 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

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 a 以拍卖价买下。本题中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该如何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a 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

2、王某与林某为邻居。2024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2024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2024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

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在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

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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