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期中考试作业。
一、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理解。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023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总共应承担什么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任务。
1.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首要义务是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2)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3)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4)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5)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6)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2.及时签单的义务;3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任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三、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原保险的概念: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只能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而不能向投保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要求。
第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既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因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原保险责任是原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原保险人必须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也就是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李名贵。学号:110520073
2011级投资与理财(2)班。
金融法规作业
第三章 金融法概述 案例分析题。基本案情 浙江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 为扩大经营规模,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以1.5 15 不等的月利息向亲朋好友借款,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约定借款期限。2006年至2008年间,沈某共向54名被害人借款合计9300余万元。2008年9月中下旬,沈某借款资金链断裂后逃...
金融法规作业
2.担保法案例分析。案例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
金融法规作业
人民币持续升值或者持续贬值对我国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答 一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有利方面 1.本币升值将增强人民币的支付能力 1 减轻我国偿还外债的压力 汇率的变动受一系列经济因素的影响,但反过来,汇率变动又会影响经济运行。首先,汇率变动影响一国的 和非 外汇收支,从而影响国际收支状况。但汇率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