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发布 2022-09-07 12:47:28 阅读 7340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考查课程大作业均由教师批阅,发现内容雷同或抄袭一律按0分计)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经济体制是指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所有制形势。非公有制经济体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个体经济是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并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由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存在着雇用劳动关系,并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私有制经济。外贸经济,即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3)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当事人的单独行为。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对地域的效力: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我国《刑法》 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对人的效力: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同时拥有普遍管辖权并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3)对时间的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

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

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202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2023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

2023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

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 本案刘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有40万元。本案中在遗产未分割时刘某2个儿子及幼女都已相继去世,所以方某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第一顺继承人分得财产23.

5万元;长子刘甲先于刘某去世,妻子吴某及养女刘丁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吴某也为第一顺继承人,和养女刘丁代为继承财产各分得3万元;次子刘乙去世后王某改嫁,而刘戊随方某生活,所以刘乙的财产由刘戊代位继承,且遗嘱中写明分给刘戊2万元,最后刘戊可分得7万元;刘丙为幼女,且在刘某去世后未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去世,所以财产由丈夫陈某及其儿子陈戌转继承,陈某分得2万元,陈戌分得5千元;遗嘱中写明分给赵玉山1万元,所以赵玉山可获得刘某财产遗赠1万元.

2、某甲,2023年10月出生,某乙,2023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23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

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出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 本案某甲涉嫌盗窃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物。

3.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甲乙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犯罪时某甲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某乙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3、王某,女,2023年5月出生。2023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23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 不支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王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生活外,还略有积蓄,所以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负责,父母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

1.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条件,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指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和遗产继承的适用要以法律明文规定。

3.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 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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