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9-05 22:11:28 阅读 1797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和检查制度。

1 总则。1.1 为规范我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定本制度。

1.2 安全技术审批范围:各类工程设计;回采、掘进(煤、岩巷)等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安全技术管理文件、规范、规定等。

1.3 安全技术编制及审批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及矿、坑(井)的各项规章制度。

1.4 安全技术编制、审核、批准人员资质:

a 安全技术编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含)以上,具有技术员资格。

b 安全技术审核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含)以上,具有技术员资格。

c 安全技术批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

1.5 安全技术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1.5.1 编制人员:

a 安全技术编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及矿、坑(井)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编制内容负主要责任。

b 有权要求审核人员对其审核意见做出解释。对于审核人员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或建议,有权提出质疑并拒绝接受。

c 对于审批中提出的合理建议或意见,必须接受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编制内容。

1.5.2 审核人员:

a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及矿、坑(井)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安全技术编制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签字后对所审核内容负审核责任。

b 审核过程中,发现原则性问题或问题太多,有权拒绝签字。

c 将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及时、有效地告知编制人员并向编制人员作出解释。

1.5.3 批准人员。

a 对安全技术编制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及矿、坑(井)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符合性最后把关,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经批准签字后对所审批的内容负批准责任。

b 发现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合理,有权要求审核人员重新审核并达成一致意见。安全技术编制内容确系需重新修改或补充后再履行审批手续的,有权拒绝批准并要求编制人员重新修改或补充后再履行审批程序。

c 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审核人员,有权提出警告并进行处罚。

d 将在审批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及时、有效地告知编制人员,必要时向编制人员作出解释。

2 各类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2.1 审批内容及标准。

2.1.1 设计必须符合《煤矿矿井开采设计手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1.2 要有可靠的设计依据:设计部门向地测科出具委托书索要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如地质说明书和测量数据等。

2.1.3 大设计要有方案比较和论证,确保设计符合客观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提高设计的科学性。

2.1.4 设计方案合理,经济技术效果良好。

2.1.5 既要采用先进技术又要符合我矿实际情况,工艺简单,便于施工。

2.1.6 设计参数准确、合理、齐全且正确无误。

2.2 审批程序及时限。

2.2.1 所有工程设计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才能生效并组织培训、施工。

2.2.2 各类工程设计必须按图签所列项目依次审批。

2.2.3 岩石水平延深(伸)、开拓设计及重大的专项工程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2.2.4 岩石准备设计、煤巷采掘设计及其它零星工程设计由总工程师委托各坑井技术负责人批准。

2.2.5 各类工程设计自总工程师或其委托人批准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结束自动作废。

2.2.6 各类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化,则应及时修改并履行原设计审批程序。

2.2.7 岩石水平延深(伸)、大的开拓工程设计、重大专项工程设计必须报澄合矿业公司批准,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修改后重新按原程序审批。

2.2.8 岩石水平延深(伸)、大的开拓工程设计、重大专项工程设计的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加上公司审批时间”。

2.2.9 其它工程设计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3 作业规程审批制度。

3.1 审批内容及标准。

3.1.1 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及矿有关制度、规范和规定。

3.1.2 作业规程的内容必须体现全面、系统、规范的总体要求。

3.1.3作业规程必须依据地测科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和技术部门提供的采掘施工设计进行编制。

地测科、技术部门要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工作面作业的难点、要点和注意事项向编制人交待清楚,建立发文(图)记录并保存。

3.1.4 作业规程必须切合实际,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合理、重点施工工艺详细,安全技术措施严密,经济技术效果明显。

对于工作面可能发生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煤层赋存状况、冒顶片帮、矿压显现异常、作业环境(周边采空区、小煤窑情况,上下重叠开采等)、杂散电流等特殊变化,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1.5 所有的作业规程必须打印,且语句通顺、表述准确、内容完整,严禁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

3.1.6 作业规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3.1.6.1 规程封面整洁,目录正确,安全提要简练、安全措施重点突出。

3.1.6.2 有可靠的编制依据,描述工程及地质概况。

3.1.6.3 采掘工艺、施工方法及工艺、质量要求。

3.1.6.4 重点施工工艺,特殊工艺等。

3.1.6.5 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图表。

3.1.6.6 主要生产系统。

3.1.6.7 劳动组织及循环图表。

3.1.6.8作业规程必须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安全隐患制定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1.6.9灾害预防及避灾路线。

3.1.6.10 回采作业规程中,必须写明提高煤质和回采率的措施和办法,以及煤层注水安全技术措施。

3.1.6.11机电设备(检修)管理,通风和监控系统管理。

3.1.6.12验收标准。

3.1.6.13 附图(表)。

3.2 审批程序及时限。

3.2.1 作业规程的编制人和执行人签字后按矿会审表所列项目依次审批。

3.2.2 作业规程矿会审时间为每周一。

3.2.3 作业规程自总工程师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3.2.4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补充作业规程,可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为原规程的附件并履行原规程审批程序,但规程补充不得超过两次,否则需重新编制;需修改或补充三次(含)以上的作业规程,需重新编制并履行原规程审批程序。

3.2.5 新采煤方法、新工艺等试验,编制的作业规程除执行一般作业规程审批程序外,最后还必须经公司批准,按公司的批复意见修改后重新履行原审批程序。

作业规程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在试验过程中需要改善或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并按上述程序审批。

3.2.6 作业规程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告知申请审批单位。

3.2.7 报公司的作业规程,则应在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加上公司审批时间。

4 各工种操作规程。

4.1 审批内容及标准。

4.1.1 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4.1.2 明确操作程序和标准。

4.1.3 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4.1.4 按照上岗条件、安全规定、操作准备、正常操作、特殊操作、收尾工作的顺序编写。

4.2 审批程序及时限。

4.2.1 井辅及地面各有关生产单位的工种操作规程,由矿组织人员联合编制,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提交总工程师批准。

4.2.2 各工种操作规程自总工程师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4.2.3 如在有效期内需要修改,由编制组有关人员按质量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以更改通知单的形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

4.2.4 各工种操作规程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 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1 审批内容及标准。

5.1.1 除需编制作业规程的其他短期零星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1.2 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危害有预防措施。

5.1.3 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措施得力。

5.1.4 内容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内容格式:(1)概况或说明;(2)工程目的;(3)施工顺序;(4)施工工艺和要求;(5)安全技术措施;(6)附图(表)。

5.2 审批程序及时限。

5.2.1 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需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的部门编制,按作业规程会审表进行审批,最后一栏必须由矿长签字批准。

5.2.2 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井下零星的电气焊工作需要一用一批。

5.2.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6 各种安全技术管理文件、规范、规定及其它。

按照质量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定履行编审批程序。

7 相关处罚规定。

7.1 各类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及技术性规定必须按本制度中规定的编、审、批程序进行,经审批后方可按要求施工。未经批准而施工的区队处单位主要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

7.2 批准人有权对编制人、审核人在编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提出批评警告或处罚。

7.3 因未按规定时限编制、审核、批准各类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及技术性规定而影响生产、工作的处责任人50—200元罚款。

7.4 因编、审、批人员不负责任审批的工程设计、规程、措施、技术规定,在施工中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为规范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增强各级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的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

2、《陕煤化工集团关于各项技术管理规范》

3、《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手册》

4、各级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

5、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管理文件。

二、监督检查办法。

1、公司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按地质、测量、采掘、开拓、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技术创新专业业务程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专业检查记录、各类矿图、设计图纸、文件资料、管理台账、各项记录、会议纪要、作业规程、事故报告、采掘工作面、作业岗点、设备管理状况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等,发现生产技术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矿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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