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从法律部门角度的划分: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角度的划分: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4.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等。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主要有4种: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1、规范性;2、普遍性;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 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法律移植。
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3.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2023年《法国民法典》和2023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4.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
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
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4. 成文法。
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社会保障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7. 法律部门。
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8. 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则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9. 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11.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5.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16.违法行为。
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17.法律行为。
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8.积极行为。
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
19.要式行为。
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循特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常,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与需要慎重决定的行为,法律会规定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做出。
20.过错责任。
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1.法律责任。
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2.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3.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法律规范有以下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
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3. 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法律原则有以下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5.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
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
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
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
6.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7. 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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