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大远程

发布 2022-07-14 00:54:28 阅读 6475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民事**的法律特征。

答1、**人须在被**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人须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

4、**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接受或承担。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答: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结婚的法定条件。

答: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6、简述我国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

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4)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

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

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2、王某,女,2023年5月出生。2023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23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202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购买。

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乙是无权**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4.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

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202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

2023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2023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

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

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应将20万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方某妻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的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继承法》《婚姻发》《收养法》等法律及其解释等。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

浙大远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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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远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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