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8-31 01:46:28 阅读 89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本公司已建成投用区域内进行自然地面以下动土作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厂区建设项目施工、地下工程检修维修中的动土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建设部负责动土作业的管理。

2.2 生产技术部、机电仪中心、项目所在部门等单位负责在动土作业时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监护、检查。

2.3 施工单位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凡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自然地面以下项目施工前,必须办理《动土审批表》,经各相关单位审批并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土方作业。

3.2 施工单位向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后,向其他部门进行专项审批并对相关地下设施进行核对。地下设施的管辖部门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埋置深度。

在进行动土审批时,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满足保护地下设施的要求。

3.3 审批完成后《动土审批表》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保存。

3.4 动土前,项目负责人及地下设施负责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动土安全措施表》进行确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3.5 施工期间,地下设施的管辖部门应安排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3.6 动土临近地下设施时,应采用适当的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施工时,当遇到地下不可辨物体时,应停止作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及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应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相距1m以上,防止碰撞。

3.7 施工时应注意土方边坡情况,发现可能坍塌时,地下施工人员要及时离开工作面,采取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3.8 在挖掘的沟坑周围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3.9 在有毒气体处动土时,应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器材,如遇毒气时,应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

3.10 凡涉及断路的动土施工,须另外办理断路手续。

3.11 凡挖土深度超过2m时,应办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动土作业。

3.12 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13 《动土审批表》保存期为一年。

4 附则 4.1 本标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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