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20:37:28 阅读 3897

厦门路桥国际******。

为确保场站熏蒸业务安全有序开展,保证员工和外单位进入我司堆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现场管理负责本场站熏蒸作业安全,现场管理人员和协检员协助、配合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熏蒸操作。

2. 集装箱熏蒸业务须在场站专用区域内实施熏蒸,熏蒸专区严禁存放非熏蒸集装箱或其他物品,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特殊情况或生产另有需要改变用途须经公司同意。

3. 熏蒸专区的警告标志和地标线须清晰醒目。在熏蒸区周围应树立“剧毒”、“熏蒸操作中注意安全”、“熏蒸散气中请勿靠近”等警告标志;四周地标线应以黄色粗线加以区分。

4. 集装箱实施熏蒸时,堆场协检员应立即施封我司定做的专门用于熏蒸的塑料铅封,以防止箱门被无关人员开启,施封时应佩戴防毒面罩。

5. 用于熏蒸作业的集装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集装箱表面无危险标志,箱号清晰;

b. 箱体无破损、变形、破口等现象;

c. 集装箱活动部分、胶条、箱门开关和水密性良好;

d. 箱内清洁卫生、干燥、无油污异味、无动植物尸体及其它有害残留物;

e. 用于熏蒸作业的集装箱要求其底板必须是块状构造;

f. 装货前必须从箱体外侧封闭所有通风口。

6. 熏蒸操作要求:

a. 现场管理人员及协检员应主动协助检验检疫人员的熏蒸操作,现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工作,确保熏蒸场地空旷通风,50米内无其它人员作业。

b. 熏蒸过程中严禁移动集装箱,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时检查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封志完好无损。

c. 特殊情况下需要移动熏蒸中的集装箱,协检员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确保封志完好无损,方可移箱。

7. 开箱通风要求:

a. 严禁任何人擅自提取或拆开正熏蒸的集装箱。

b. 开箱必须由检验检疫人员操作,开箱时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确保附近人员离开现场。

c. 任何熏蒸集装箱必须在充分放气2小时以后才能移动或出场。

d. 熏蒸作业完毕,现场管理人员应填写完整的熏蒸现场记录,交协检员保管存档,以备检验检疫机构随时核查。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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