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特殊作业。
1、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2、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4、 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5、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6、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7、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特殊作业的特点。
1、突然性。
2、复杂性。
3、危险性。
特殊作业的管理。
一、 作业人员的选择。
二、 作业票证的办理。
三、 危害识别的告知。
四、 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作业票证的审批。
六、作业过程中的监护。
七、作业完成后的验收。
八、安全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细则。一、 吊装作业。
1、 术语和定义。
1.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 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3.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3.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1 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4 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5 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5.1 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2 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3 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4 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 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2 严禁和不准。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重物**、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3 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物**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7.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7.1 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2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7.3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8.作业票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
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二、 动火作业。
1. 术语和定义。
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硫酸二甲酯: 闪点 83℃
甲醇: 闪点 11℃ **下限6%
硝基甲烷 : 闪点 35℃ **下限7.1%
2.动火作业的分级。
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
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二级动火作业。
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 办理《动火证》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3.1.2 现场环境。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3 专人监火(后面还会讲监火人的职责和要求)
3.1.4 处理设备。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以下3.2规定执行。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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