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所属区域高处作业管理。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高处作业。
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2 坠落高度基准面
是指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是指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4.4 基础高度
是指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其高度是划分高处作业等级的标准。
4.5 可能坠落范围。
是指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4.6 高处作业高度
是指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4.7 异常温度高处作业
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8 带电作业
指对高压电气设备及设施进行不停电的作业。
4.9 带电高处作业
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10 作业人员。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进行工作,有可能坠落的工作人员,称为作业人员。
4.11 监护人。
是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行为、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人。
5.1 安健环部。
5.1.1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2 负责检查落实特殊高处作业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及对特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5.2 作业点所属单位
5.2.1 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身体状况进行审核,有恐高症的严禁登高。
5.2.2 负责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3 负责落实高处作业工艺监护人。
5.2.4 负责审批一级、二级、**高处作业。
5.3 高处作业负责人
5.3.1 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3.2 负责组织高处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5.3.3 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安全带安全可靠性、工具袋完好性进行检查。
5.3.4 落实高处作业监护人。
5.3.5 负责检查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5.4 作业人员
5.4.1 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带。
5.4.2 持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5.4.3 经体检身体健康,没有突发性疾病,恐高症等病史。
5.4.4 参加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5.4.5 到作业现场认真落实《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现场的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5.4.6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4.7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向监护人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5 监护人
5.5.1 认真参加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护人岗位。
5.5.2 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未结束不得擅自脱离监护岗位。
5.5.3 负责确认特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立即命令停止作业,并向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汇报。
5.5.4 负责与高处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信号的约定,协调高处作业人员、控制室操作人员及中心负责人的联络。
6.1 高处作业的分级 (分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每个高处作业级别包含下限数值,不包含上线数值。
6.2 高处作业分级管理
高处作业一级、二级为作业所属单位安全员审批生效,**为作业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审批生效。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签字生效。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不在时,由主管生产或设备的副总审批,节假日、夜间由值班带班领导审批。
6.3 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6.3.1 特殊高处作业
6.3.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6.3.1.2 在高温(高温标准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或低温(平均气温低于5℃的室外环境)环境下进行的异常温度高处作业。
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6.3.1.4 在降雨或雷电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6.3.1.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大雾等露天高处作业。
6.3.1.6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3.1.7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
6.3.1.8 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见附件1。
6.1.3.
9 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当达不到附件1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生产运营部、安健环部、机械动力部同意,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机电仪中心电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6.3.1.10 当上述中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生产运营部、机械动力部协商,采取停电、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6.3.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易窒息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6.3.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4 特殊高处作业均按照特级高处作业程序审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均按照高处作业高度级别程序审批。
6.5 高处作业证办理程序
6.5.1 一级、二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工作票签发人负责申请,落实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情况由作业人员负责填写。
6.5.2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安全控制措施”1—10项由作业人员落实确认签字项由作业所属单位班长落实确认签字,13—17项由监护人落实确认签字。
6.5.3作业负责人在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在“作业负责人”栏签字。
6.5.4安全员根据危害识别结果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批准。
一、二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5.5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安全员申请落实安全措施,由作业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审批(其它内容按照6.4.2,6.4.3执行)。
6.5.6 特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申请,并落实安全措施,安健环部对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安全方案、人员的体检证明等内容进行审核,再由公司主管领导对措施的执**况检查后,批准(其它内容按照6.
4.2,6.4.
3执行)。
6.5.7 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作业人员与作业监护人员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作业人员检查使用的安全带、安全网、工具袋、脚手架等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监护人员约定好联络方式后方可高处作业。
6.5.8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与作业监护人清理周围检修物品,并在《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应栏签字确认。
6.5.9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可先进行作业,后补办《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6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安全措施
6.6.1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检修工作票执行公司检修工作票管理规定。
6.6.2 作业负责人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6.6.3 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内容,掌握操作技能,并经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6.4 作业的人员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6.5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负责人、所属单位人员均应到达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6.6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6.7 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操作方法、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审批人及作业地点周边人员等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6.8 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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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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