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总论。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正当防卫。
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违法可能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
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罪数行为单数。
行为复数。数罪。
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
分论。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
侵犯国家法益:
侵害国家职能犯罪:****罪,渎职犯罪。
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
反职责罪。第一讲刑**。
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技巧:平**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刑法解释理由:提供理由,论证解释合理性。
常见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据体系逻辑),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是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严格的罪行法定:禁止类推(违反**可能性)
确定的罪行法定: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刑期、禁止处罚不当、禁止不均衡残暴的刑罚。
刑法的效力:①空间效力境内:属地管辖;境外: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 ②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犯罪构成。
定罪体系:两层次(客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违法层次: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大前提后小前提、循环使用推导)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大前提:解释对象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素。)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存疑利用行为人)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无罪←推导。
犯罪的构成要素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素、消极的构成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素(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的构成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真正的构成要素、表面(虚假)的构成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第二讲行为主体。
自然人特殊身份,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与特殊地位。
真正身份犯:犯罪时具有定罪身份犯;只针对实行犯有要求。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或加减刑身份。
单位犯罪。一般情况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要求具备法人资格。
单位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犯罪所得归该机构的可成为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外国企事业单位在我国犯罪适用我国相关规定。
注:成立单位目的是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是犯罪、以单位名义。
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主观要件:犯罪意志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按单位决策程序形成) ;可故意、可过失;犯罪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处罚: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前提:单位犯罪由责任人员违规引起。
第四讲行为。
刑法上危害行为:从犯罪形态分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角度分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件:
■形式要件:符合法定具体犯罪构成。
■实质要件: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注:行为对法益有无制造实质危险;是否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
本身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主观角度:故意、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认定:以核心行为为对象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为义务性规范,即负有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注:有些积极举动不符合作为的条件,不属作为犯罪,仅仅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 (作为的成立条件:行为积极主动;行为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类型化特征。
) 持有型犯罪属作为犯罪,因为维持状态须积极作为,行为本身直接侵犯法益。
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 →而不为→具有作为等价性。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消除危险义务,实质看有三:
其一,危险源(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行为人对危险源有监督义务):①对危险物管理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一般有监管关系)③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行为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消除危险义务。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正当防卫不会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会引起过当后果的除外;紧急避险可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其二,基于特定关系(某法益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保护义务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③基于合同义务产生的保护义务④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指某一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保护义务就产生了。)
其三,特定领域(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行为人对危险便负人阻止义务。
■具有履行能力(能为):具有作为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据行为人自身能力与客观条件判断。)
■不履行(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其一,前提条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其二,履行程度:真诚努力履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
■与相应作为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整体评价要件)
等价性判断:从客观危险程度与主观恶意程度看,具体因素:
其一,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
其二,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第五讲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行为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意义:影响定罪与量刑。
危害结果:特征: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性、因果性。
分类: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
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立法预先规定)
区别:法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为实害犯。
法条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为具体危险犯。
法条只规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一般为抽象危险犯。
危害结果必须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
第六讲因果关系。
解决问题:故意犯罪既遂、未遂问题(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问题(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成立问题(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条件说(公式无a则无b ,a即是b因)→-司考不采纳。
■刑法上因果关系指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的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关系。
现实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只讨论结果由谁造成,不考虑假设结果。
条件说因果关系中“条件”的特殊情形:
其一,假定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后条件→实害结果。
若前条件正要导致结果发生,后条件介入导致结果发生,则前条件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后条件则存在。
其二,二重因果关系(择一竞合)
因果历程:条件1(100% )实害结果。
条件2(100% )
两个条件都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作用,同时发生,结论:两个条件与实害结果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其二,重叠因果关。
因果历程:条件1(50实害结果。
条件2(50% )
两个条件都不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作用,同时发生,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结论:两个条件与实害结果间均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 (如:一巴掌将血友病人打出了血,血流不止而死)
结论:先前伤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9刑法学习笔记
时间 2011年6月27日。地点 五楼会议室。主讲人 李瑞森。内容 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刑法的任务。2 刑法的基本原则即三大原则罪刑法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适应的三大基本原则。3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二章犯罪。1 犯罪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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