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b.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互惠行事
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
2. 民事法律关系
a. 概念。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
b. 特点。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
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3. 民事权利
a. 财产权和人身权。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
b. 支配权。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请求权。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
抗辩权。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
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
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
a. 过错责任。多数侵权责任为之
b.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
c. 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
d. 公平责任。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
5. 民事法律事实
a. 法律事件。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
b. 法律行为。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自然人 ※※
1. 民事权利能力
a.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 出生时间。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
c. 胎儿权利。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
d. 死亡时间。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视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
c.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 ↓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代
d. 对无限人认定。没有判断和保护并后果为无 ,对复杂为限
3. 自然人的住所
a. 住所。户籍地
b. 经常居住地。常驻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为住所
c. 居所。临时驻地,居住 1 年以上为住所
4. 监护
a.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a.
父母 b.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
b. 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不服指定的 30 日法院诉讼(不指定不能诉讼)
c. 委托监护。委托照料,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负赔偿义务,被委托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d. 无限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不能免除,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监护人赔偿,单位作监护人外
5. 宣告失踪
a. 目的解决财产不确定状态,财产代管人
b. 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要求)申请
c. 公告 3 个月,财产代管人从近亲属或亲朋,法院直接指定
6. 宣告死亡
a. 申请死亡严格顺序
a. 配偶
b. 父母、子女
c.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
d. 其他利害关系人
b. 法定期间(公告 1 年,意外事故 3 个月)
下落不明 4 年
意外事故 2 年
意外事故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
c.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d. 死亡人出现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 两户一伙
a. 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当事人,注明注册名称,个人或家庭财产
b. 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主为当事人,个人或家庭财产
c. 个人合伙。 2 个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全体同意
第三章法人
1. 法人的法律要件
a. 依法成立
b.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办事机构为住所
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有关规则
a. 越权行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外,对其有效
b.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责任能力
c. 清算组。撤销时由决定撤销主管选任、任意解散的自己选任、破产的由法院选任
3. 联营形式
a. 法人型联营。成立新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b. 合伙型联营。成立非法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c. 合同型联营。不成立单位,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4.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a. 保底条款。
条件: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认定:此条款无效
罚则:退回利润补亏,剩余重新分配
b.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条件:不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金融法规
认定:合同无效
罚则:本金退还,利息收缴;对方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罚款
第四章物和有价**
1. 物的分类
a. 动产和不动产
b. 定着物和附着物。前固定在土地上的物体,后为附着在物体上
c.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d. 特定物和种类物。前灭失改为过失赔偿责任,后不能灭失抗辩
e.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f. 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g. 有主物和无主物
h. 主物和从物
i. 原物和孳息。 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a. 私行为。即私主体作出的行为
b. 合法行为
c. 表示行为。真实意思表示
d. 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a. 单方、双方与共同行为。前如遗嘱、**权授予、无权**追认、抛弃所有权;中合同订立;后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
b.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前抛弃、交付;后收养、离婚
c. 有偿与无偿行为。只能双方法律行为才有;前买卖;后赠与
d. 诺诚性与实践性行为。标的物交付,后保管、定金、质押
e. 要式与不要式行为。前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合同
f.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前让与、抛弃、设定抵押;后契约负担
g. 有因与无因行为。票据是无因行为
3. 意思表示
a. 明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b. 默示。 推定如租赁期满一方付租一方接受视为延租; 沉默如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不否认的视为同意,法代未作表示为拒绝;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c. 有相对人表示。如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权**,到达有效
d. 无相对人表示。如遗嘱、捐赠,完成生效
4. 意思表示瑕疵
a. 欺诈。故意欺诈,受欺诈陷于错误认识,因错误而意思表示
b. 胁迫。故意胁迫,预告危险不正当,因恐惧意思表示
c. 乘人之危。因危难意思表示,违反公平原则
d. 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质、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较大损失,可为重大误解
5. 默示分类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a. 成立。有意思表示、标的明确确定、法律规定全体要件
b. 有效。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6.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a. 条件。将来发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b. 类型。 延缓条件。约定事实出现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约定事实出现终止效力
积极条件。事实的出现为成就
消极条件。事实的不出现成就
c. 约束力。 恶意阻确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6.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a. 条件。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不一定发生为条件
b. 始期。效力开始期日,如合同 1 月 1 日生效
c. 终期。效力终止日期,如合同明年底结束
7. 条件和期限的区分
a.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 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b. 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b. 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 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
b. 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8.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比较)
a. 无人
b. 限制人不能独立的
c.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d. 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
e. 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f. 违反指令计划
g.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9.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a. 重大误解
b. 显失公平。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无经验
c. 乘人之危
d.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仲裁)不能撤销,除拆期 1 年
10.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型
a. 无处分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行为,权利人不同意的无效;同意的追溯到处分之时有效;取得所有权的有效
b. 欠缺**权的**行为。名义、超越、终止后以被**人名义定合同,未经追认对被**人不生效,行为人负责
c. 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对其生效
d.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法代追认有效,反之无效;但获纯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外
e. 追认。 1 个月,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 通知即可
第六章** ※
1. **的类型
a. 直接**和间接**。后以自己的名义为**人,有披露义务
b. 委托**和法定**。法代为全权**
c. 一般**和特别**。
d. 本**和复**。后为再**即转委托应得到委托人同意,紧急(疾病、通讯中断,为被**人利益)外; 委托**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人赔偿,被**人可追偿,再**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e. 单独**和共同**。
2. **权终止
a. **人死亡
b. **人丧失能力
c. 本人死亡,但例外:
a. **人不知道被**人死亡的
b. 被**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2019民法笔记
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论。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1.物的归属关系 是指特定的物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 a.自主利用,即所有人将物用于自生产或消费。b.他主利用,即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的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二 物权...
2023年民法笔记目录
2011年民法。专题笔记。目录 民事法律关系1 概念。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 义务与责任2 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自然人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监护制度。住所。法人7法人基本理论。法人组织。法人设立 变更和终止。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9...
民法专业课笔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民法专业课笔记。民法的概念。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 民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理解 平等主体 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 内容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案例 在法院办案中,经济纠纷 时间过长,当事人为外地人,多方花费。官司打赢了,却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