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升本民法复习解析

发布 2020-05-15 09:19:28 阅读 9575

2023年。

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利的实现;

(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2)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3)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5)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6、我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的意义:1、法人制度有待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民事主体。

2、法人制度有待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法人制度有待于我国面对国际经济的挑战。

7、大陆法系中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按法人组织构成不同划分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最主要分类方法。

8、我国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9、企业法人的设立:应按如下程序办理:1、提出审查申请2、向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注册法人资格。

10、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起止时间上一致。

2、深有体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人实现。

13、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14、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15、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

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

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3、法人财产变更。

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16、法人的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

17、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

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

3、法人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

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

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8、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19、联营的特征:

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

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

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20、联营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原则。

21、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22、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无效的联营合同。

1、订立保底条款。

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

3、变相房屋租赁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第一,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

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3、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二)绝对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24、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

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25、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26、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27、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

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

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

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28、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9、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

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

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1、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

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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