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发布 2022-05-22 23:00:28 阅读 8343

1、每月末开展一次由矿长、安全监察处长主持,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各职能科室人员参加的全矿性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全矿所有的生产井、区、队的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进行全面隐患排查。2、排查完毕升井后,由安全监察处处长主持进行开会报告,现场通报检查结果。

3、在安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限期整改。

4、对于上级、矿查出的隐患问题,安监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跟踪问效隐患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并在全矿调度会通报复查结果。5、对于上级、矿查出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完或不整改的,在矿调度会上通报并将加倍处罚。

6、安监处日常抽查及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区内检查时所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能现场解决立即整改的必须现场监督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安全监察处处长报告。不报告者,一经发现,按安全生产工作不作为处理。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及材料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7、采煤工作面全部设专职安、瓦检员,掘进工作面全部设专职瓦检员,24小时在工作面手拉手交**,重点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能现场整改的隐患必须在现场监督整改完。不能在现场整改的隐患问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且在交**时必须把本班的安全工作情况交接清楚,重点交代未能整改的隐患问题。

8、出现工伤事故由安全监察处负责下发工伤处罚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检查定期通报制度

安全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省 市 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以及市委 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 宜委发 2003 34号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规章制度 单位。部门。日期 年 月 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