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绩效工作分配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5-13 15:55:28 阅读 2336

过风楼镇小学。

各处室、各村小学:

根据商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商教发(2010)198号]和《 商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商教发〔2012〕4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学校内部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真正体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奉献进取,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镇中心小学成立全镇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领导小组。

组长:刘敏祥

副组长:邓明耀、黄明臣、谭道兵。

成员:路跻跃、李军、刘琴、胡波、王广成、冀显洲、王军礼、余明祯。

二、实施对象。

全镇小学正式在编教职工。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突出安全,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突出学校安全,注重岗位实绩和贡献。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鼓励教师奉献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岗位效绩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3、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分配实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阳光操作。

4、严格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原则。考核结果经县局审核拨付后,及时足额发给教师手中。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础性绩次工资按照商人劳发[2009]239号文件以及《商南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等规定予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实绩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年度考核结果及受行政纪律处分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凡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人员(不含见习期人员),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如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处分期间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发放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处分期满后,按所聘(任)岗位或职务执行绩效工资。

5.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6.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绩效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绩效工资予以扣发。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含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2.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3.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的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5.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被停发(或多减发)的工资(含绩效工资)由单位补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补贴处理办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含补贴)待遇。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职务(技术等级)层次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补贴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层次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层次的标准执行。

4.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补贴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补贴予以扣发。

5.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含补贴)待遇,减发的退休费(含补贴)予以补发。

6.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

7.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8.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职务(技术等级)层次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9.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职务(技术等级)层次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10.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含补贴)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补贴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职务(技术等级)层次的最低层次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层次的标准执行。

11.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含补贴)待遇。

12.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含补贴)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含补贴)由单位补发。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含补贴)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含补贴)由单位补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

考核计算办法:将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分为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基础性部分占60%,奖励性部分占40%;基础性不考核直接计发,奖励性按以下几项进行考核,依据方案、办法、细则按考核结果分项计发)。

m=a+b+c+d+e+f +g:(a、一月长假奖励性部分;b、班主任津贴;c、考勤奖;d、目标奖励;e、考绩奖;f、其他奖:教科研奖、活动奖、教育宣传奖、荣誉奖、教龄奖;g、综合基分(考德、考廉、考能)奖)

a、一月长假奖励部分:每半年(每学期)计一个月长假不考核,直接足额计发。

学校奖励按五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0%为学校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无请长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直接对教师个人计发。

b、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按不高于2元/生。月提取考核计发。

按各学校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及津贴分配分为a、b、c三等,按1:1:1的比例划分,a等按2.

5元/生·月计发;b等按2元/生·月计发;c等按1.5元/生·月计发。

c、考勤奖:

一)、全勤奖:每个满勤月奖励50元,超出勤每一天奖励30元。请假一天扣25元,请例会假一次扣10元,其他活动假一次扣5元。

旷工一天扣50元,旷例会一次扣20元;旷其他活动一次扣10元。

二)长假、外出学习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5.女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6.外出学习。经组织批准的,规定学制期间执行绩效工资;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绩效工资。经组织同意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绩效工资。

注明:请假期间本人出资请人代替完成工作的,只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即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部分。

d、目标奖励:完成开学初签订的教学目标任务奖励100元,完成其他工作目标每项奖10元。

e、考绩奖惩:

1、达标奖:学科成绩居中间位次,或参评学科总数前位,科生均奖励2元。

2、名次奖:按参评单位的设名次奖(七舍八入),前位次设。

一、二等奖,的前位次为一等奖,后为二等奖,一等奖按该科生均6元计发,二等奖按生均4元计发。语、数以外学科同样考核折半奖、惩。

3、位于年级学科后的学科(七舍八入),若与第一名总分相差在10分以内免惩,成绩相差达10分(含10分)以上每科生均惩1元。

4、行管人员岗位工作或分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奖励100元(无工作失误或批评通报)。分管工作按年终县局考评结果分项考评排名,与教学成绩同等考核,依据单位教学质量位次比靠奖惩(按单位班级最多人数计)。学校成绩位次,行管人员挂靠奖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一类,其他校级领导二类,主任三类其他后勤服务及带班工作人员按三类挂靠,每低一类生均降低1元,后勤服务人员业绩实行教师评议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优秀按二等奖奖励,良好按三等奖挂靠,优秀、良好的确定比例按单位。

一、二等奖占总科目比例计定。无统测学科者,按所带班级检测学科获奖比例定奖,全部获奖,该科按二等奖,60%科目获奖按达标奖,59%以下不设奖。

f、其他奖。

教科研奖:进入课题组奖20元;撰写一篇与课题相关的有价值的**,经验等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奖励30元,每多一篇奖20元,课题按时结题,课题组成员每人奖励50元。

活动奖:指导学生参加县级以上活动,荣获团体。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指导教师100元、80元、50元;镇级奖30元。指导学生在县级以上活动获奖,且获奖率达到本人指导参赛总人数的40﹪以上的,每次奖指导教师30元(获指导教师奖除外)。

教育宣传奖:按照在国家、省、市、县、镇级报刊或网络**宣传报道镇内学校先进事迹、工作亮点和先进经验,按每篇次奖50元、40元、30元、20元、5元。封顶100元,同一篇稿件之计最高级别,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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