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培训制度

发布 2022-04-16 18:45:28 阅读 1967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一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入本厂的人员等),均需经过总厂、各厂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1)总厂级教育(一级)由总厂劳资部门负责组织,职培中心进行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公安)部门负责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各厂、公司。

2)各厂、公司自行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含农民季节工等),安全教育由各厂公司自己组织。

3)各厂、公司教育(二级),由各厂(公司)主管领导或安技部门负责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生产特点,主要设备性能、工艺流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事故教训,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核合格,方准分配车间。

4)车间(班组)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安全员配合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厂(公司)内部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条凡经总厂劳资部门转岗的职工,由总厂劳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职培中心负责管理安技部门,工业卫生与防火(公安)部门负责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另行分配工作。

第四条凡是新入厂的职工,各厂、公司(含总厂机关、处室)要根据**教育“登记卡片”,对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发给个人上岗劳动保护用品。然后将卡片返回总厂安技部门存档。总厂安技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进入企业参观、临时学习人员,职培中心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加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接受有关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有条件的厂、公司应设安全教育室或教育阵地,每年应举办一次或多次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及教育阵地,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简报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八条各厂、公司要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活动计划。

第九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厂、公司的安技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报总厂安技部门。

第十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由各厂、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安全作业证”内。

第十一条新提升或新调转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干部任职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c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殊作业证和本单位的《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变动,各厂、公司应出书面报告,经总厂劳资部门审定,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安排该项专业工作。

第十五条特殊作业人员由各厂、公司机动(设备)及其车间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管理。总厂生产、机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定期考核和按期组织复审。

第十六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各厂、公司及时拟定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作业。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总厂安技部门或生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生。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总厂机关及各厂公司副处级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由总厂安技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其他干部、工人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考核,由各厂、公司领导和安技部门负责。考试成绩应分别登记建帐,工人的考试成绩尚要记入《安全作业证内》并报送一份给总厂安技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企业招收录用的新职工由培训中心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安技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安全考核间隔时间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教育制度》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干部的安全考核内容包括:

1)****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厂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对人身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各厂、公司(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6)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7)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工人安全考核内容包括:在参照各级干部安全培训内容外,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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