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讲义:《法制史》基础讲义。
202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政法英杰南京分校特意整理出《法治史》基础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保辜。(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
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2)《明大诰》。
大诰的特征:
a.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b.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d.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a.条例。b.则例。
c.事例。d.成例。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2)《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1)大理寺。
(2)刑部与审刑院。
(3)御史台。
(4)唐代的“三司推事”
(5)唐宋地方司法机关。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4)地方司法机关。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4)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③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1)秋审。
(2)朝审。
(3)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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