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发布 2022-02-13 05:09:28 阅读 9098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料,为了保守公司的机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类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

一)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他财务报告。

四) 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付款签报及招待费申请单及其他应当保管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等。

第三条职责。

一) 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管理,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况。

第四条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必须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五条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凭证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一) 财务审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审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类别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一)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借阅,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履行查阅会计档案登记手续。

二) 公司内部其他人员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三) 外来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明,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事由。

四)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复印。

第八条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财务审计部经理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九条由于公司会计人员的变动等需要转交会计档案时,应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受人签字。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与《档案管理办法》一并颁布施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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