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复习 整理

发布 2022-01-11 11:02:28 阅读 1039

建设法规辅导复习资料。

1.“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质量保修(p1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年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施工图审查(97);

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4、环保有关规定。

水污染。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水污染的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额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一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大气污染。一。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大气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大气污染的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3)缴纳排污费用。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噪声污染。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环境噪声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缴纳排污费用。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敏感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固体废弃物。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性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筑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固体废物。

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储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接受地的省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露天储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储存设施、场所。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5、编制城市规划的两个阶段: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现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6、土地分类p55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7、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

1 、设计采购施工( epc ) 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 、设计—施工总承包( d-b )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优点。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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