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及相关部门分级标准制定,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含15000立方米每秒,类似表述下同)洪水;黄河滩区全部漫滩进水;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并有决口的危险;
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
5.发生跨县区域性特大干旱;
6.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含10000立方米每秒,不含15000立方米每秒,类似表述下同)洪水;黄河滩区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生滚河危及堤防安全;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
5.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
6.发生跨县区域性严重干旱;
7.两个以上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黄河滩区较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较大险情,或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6.跨县区域性中度干旱;
7.两座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市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我市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和大风等造成10-30人死亡,或1000万-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雷电等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的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雷电等气象灾害。
三)**灾害。
特别重大**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2.在市区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
重大**灾害。
1.造成50-300人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发生在我市人口密集的地区6.0-7.0级**;
3.周边地区发生6.0级以上并对我市造成重大破坏的**;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我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
较大**灾害。
1.造成20-50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发生在我市人口密集地区5.0-6.0级**;
3.周边地区发生5.0-6.0级并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的**;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我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损失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1000公顷的火灾;
3.造成10-30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或者位于市交界地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以及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的事故,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安全事故;
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30人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50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5万人,或者造成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造成较大规模居民停水、停气的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5万人的;或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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