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

发布 2021-12-01 20:04:28 阅读 44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企业形象受损等)的事情。

第三条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

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

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店塔发电公司职责。

一)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公司生产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或集团公司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见附件1)、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配合发电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地方**或上级公司调查的事故,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地方**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

四)明确有关职能部室、车间(部门)、班组、员工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职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与治理。

第一节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分类与分级。

第八条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发电、经营、后勤服务、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

第九条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

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和时间损失达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的事故,以及供热发电企业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的事故;

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

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等;

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

第十条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部门)、各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

第十一条不安全事件的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归属按照(附件2)执行;违章的认定标准参照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即时汇报、定期汇报与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发电公司发生不安全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有关领导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即时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格式见附录1。

第十三条发电公司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要依据事件级别,在事件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有关材料向上级公司或电力监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报送,具体报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等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发电公司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接到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情况或可能发展的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具体操作按照《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公司和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内部调查。

第十六条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或集团公司授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店塔发电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规定,发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力公司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和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一般情况下由发电公司进行调查分析。电力公司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发电公司发生各类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收集、保存好原始资料,提出初步分析意见,待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驻企业后,应及时把有关原始资料、初步分析意见移交调查组。

第二十条发电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对发生的本节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属于电力公司、发电公司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电力公司、发电公司应当按照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级别和职责分工,组成联合调查组,明确职责,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护现场: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事件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件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三条收集原始资料:不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件发生的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事件:发电公司对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等不安全事件开展调查时,应详细查明事件发生前、后情况,发生的全过程情况和相关设备、系统、环境、安全防护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分析原因和责任。

一)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件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二)事件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存在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件处理是否正确等;

三)根据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件扩大的责任者。

第二十六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一) 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对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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