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发布 2021-12-01 19:40:28 阅读 4580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八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教科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九条医院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由县卫生局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尽快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分别逐级上报市、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条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完成初次报告、卫生局核对后,医院及卫生局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第三章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各科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上报至医教科,医教科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医教科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科室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医教科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科室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科室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医院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医院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医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隐患 的定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错误 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 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 不良 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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